a1212 wrote:我不知道這樣停車是否...(恕刪) 檢舉交通違規是每個人都可以去做的 " 權利 "至於 要不要開單,證據足不足,能不能成案,.........是 警察 才有的權利,所以 只要違規事實與證據明確,大家都可以檢舉只要證據照片或影片不是偽造,就算檢舉不成,檢舉人也沒有任何責任呀!板大自己就可以檢舉囉!加油!
斷水的鉛筆 wrote:瑞穗火車站前~對面就是警察局呢~ 有人破梗了...請警政署關心過他們的視力健康,看來還是沒有改善...雖然,公家機關有進用身心障礙人士的規定,但連違停都看不到,應該己經不適任了吧?艾局長,您說是嗎?該不該淘汰這些不適任的同仁?或是轉調至視障人士比較能勝任的工作呢?瑞穗警察的水準:在瑞穗,連警察騎警用機車,都不用戴安全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