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們發生事故,還好都沒有人受傷
目前案件交由警察處理中
想請教各位高手,達人
本案如何處理可以讓雙方都能降到最低損失
因為二車都沒有保險及行車紀錄器
順便徵求一下有沒有後方來車剛好有拍到,如果有,請善心人士提供,謝謝
事故時間:2014/5/11中午約11點半左右
事故地點:台北市士林區通河西街一段124號對面
事故路段車流量不小,雙向持續有車經過
V車(路邊停車格內)
事故前正在上車
後座是一對雙胞胎(有安全座椅)和媽媽
駕駛座是爸爸
後座上車後,車門已關
駕駛座上車後正要關門時發生事故
T車(往百齡橋方向行駛)
事故前有看到前方車輛正在上車
看到V車駕駛座門即將關閉
所以判斷依照原有速度及方向行駛
駕駛座是女兒(駕照持有三年,平常是假日使用車輛)
副駕駛座為爸爸
後座為弟弟,媽媽及奶奶
以下是事故照片







本案請各位達人提供雙方的處理意見(不論哪一方都可以)
或是提供未來避免事故意見(預防方式)
謝謝大家~
===============更新進度(初判表及現場圖)====================
申請的初判表結果是
T車(A車)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
V車(B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未注意往來車輛(有罰則)
我是B車
罰單也收到了
查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內容為"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並沒有寫到開關車門的文字
所以已送申訴中
是說如果我發現T車靠近,
以他的速度(至少有20公里以上)我也來不及關車門
這樣還是有責任阿~真冤!!!
只能說還好動作快已經坐下
不然應該是人被撞飛吧!
現在T車車主來簡訊說
我有罰則他沒有
所以要我們賠償他修車金額約四萬元
是估價單(範圍是前保桿至右後車門相關零件換新或板烤,含輪胎定位)
這樣合理嗎?
我應該如何主張保障我的權利呢?
本件狀況應該只有T車有能力避免事故
是不是T車責任比較大呢?
PS.感謝網友貼了同日相反案件的影片
二件的道路條件(雙向單線,速限40)相似,
如果T車還是硬說我是突然開車門的話(但現場圖員警有註記V車門原本就開啟)
車損狀況應該類似上述案件
我看阿伯的門只有略為損壞(該版主文字敘述他壞右前葉子板到後視鏡)
而非這麼嚴重對吧!
我需要委屈點用這個舉例和他調解嗎?
感謝大家回覆提供意見~
以下為現場圖及初判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