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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2014.04.25國道三號遭惡意逼車

第一段


第二段


事情發生在2014.04.25 07:07
深入的看完兩段影片總結
糾紛發生在第一段0:52及0:55處,對方切入內線道被車主多次連續閃大燈導致
之後車主不斷挑釁1:21~1:23狂閃對方大燈
猜測:車主把聲音消掉是不是因為這中間的喇叭聲不得而知

不過車主在之後到結束的時間 左飄 右飄 連續飄 不斷飄 這更危險吧!!!
兩個都該罰.取暖失敗
2014-04-26 13:10 發佈
兩個半斤八兩,麻煩的製造者
仿左撇子 wrote:
第一段 第二段 事情...(恕刪)
車道切來切去
又喜歡閃燈
免不了碰到有人不爽
1沒打架
2沒相撞
3沒見紅
4沒死人
結論不好看!沒收視率!
下雨天敢這樣玩

不知道該說是技術好呢?還是無知!
仿左撇子 wrote:
第一段 第二段 事情...(恕刪)
直接撞上去拿影片去報案看誰賠誰
不然就把車擋下來一下車就輸贏
不然退讓一步讓他開遠點
半斤八兩怎麼不一起撞一下然後在國道鬥毆...

最後一起雙宿雙飛被車撞飛

結案..

仿左撇子 wrote:
第一段 第二段 事情...(恕刪)


呵呵 感覺有種想勾他車尾

仿左撇子 wrote:
第一段 第二段 事情...(恕刪)



送他吧~~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
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
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
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
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
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
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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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左撇子 wrote:
第一段 第二段 事情...(恕刪)
整個國道都是我的遊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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