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發生了一件車禍,剛好路口就有警察直接就叫過來也不用報警。
我直行車過我的路口,路口過去之後左側釣具店突然機車跑出來我也來不及閃擦到了我的左車側門,老先生跌倒了送醫院隔天就出院了,肋骨有斷醫生開在家休養一個半月。
再來去他家她們也說等傷好了再來談,沒想到之前一月態度變了說我撞他,之後的處理也都說我撞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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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提我有笨到我沒保第三責任險,只有強制險陪他醫療也才兩千多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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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就獅子大開口隨便給他寫,寫了20幾萬我就不跟他談了。 我去申請車禍初估上面寫說號誌問題無法確認肇事原因,交通大隊也真夠爛的,我不服我直接又開到鑑定委員會花了三千鑑定,等了一個月開鑑定的會之間那位老先生也是一直說我怎樣怎樣都我錯說只要我陪三分之一就好,三分之一也是八萬我又也不服,我一直說個賠各地就好我車換後保桿加烤漆+鑑定費我也花了一萬,你年收入破百我剛退伍一年多一個月兩萬多,你撞我妳還跟我要這麼多,我就想說包個紅給你就好你還堅持要這麼多。
今天去派出所做筆錄對方老先生還是要告,第一次做筆錄我把鑑定報告正本當證據,副本留著。
鑑定報告也寫得很簡單 對方未依道路遵行方向行駛為肇事主因 , 我則為 無肇事原因。
正本警員說跟筆錄送上去給檢察官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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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因該不成立吧,我也不想理他了,請問之後會怎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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