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開車抵達公司門口即將右轉進入公司,有打方向燈且事先10秒前就打了,時速約10公里左右
車子切到一半被右後方騎士追撞上右前方葉子板,他時速約30左右
對方認為他沒錯,不打算賠我,我認為自己也沒錯,自行上網GOOGLE一下法規
警察做完筆錄,說無法判定誰的過失比較重,要我們雙方自行調解
我可否用以下兩條打對方?
再麻煩有專業的大大給個意見
第94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定有明文,同條第 1
項第7款「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應
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形;至如
汽車係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
係應遵守同規則第 94條第1項之
n0919039907 wrote:
我開車抵達公司門口即...(恕刪)
說真的 這很有得喊了
該地是否有機車道?
如果你們在同車道上 並非並行
那你贏了 他輸了
如果今天在機車道上 不好意思 你輸了.....
因為你要禮讓 後方直行車先行..... 除非你認為 距離真的夠遠....
不過我老實說 不少人看到黃燈 都會加速追光.......你懂我的意思
死都要過去 絕對不讓你XDDD
所謂的 轉彎車禮讓直行車
是指不同車道 變換車道 或是轉彎 例如 我今天要左轉 對向有直行車 那轉彎車就要禮讓直行車
可是今天在同車到 我要右轉 如果後車 距離夠遠 那裏應是你可以先轉
建議你行車紀錄器 去裝4向的吧...... 台灣這個地方 只能靠自己救自己
因為真的出事情 很奇特的 路口監視器 都會掛點.....
第一條 應該是 未保持安全距離
第二條應該是 轉彎車需禮讓直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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