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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深夜擦撞到路邊違規停車的計程車

事情是這樣的,我開貨車深夜擦撞到路邊違規停車的計程車
貨車深夜擦撞到路邊違規停車的計程車


當下因為我是右轉彎之後再倒車,我要送貨的地點在左後方,倒車時有看到對方計程車左後方保險桿凹陷,但

我並不認為是我造成的,我有懷疑問副駕駛座的人說 那是我用的嗎

車上另一名乘客也說沒有感覺 他還跟我分析 我只轉彎既使碰到應該也不致於凹陷

而且沒聽到任何聲響不知道是不是音樂導致我沒有聽到

或許現在講這些 很像推託之詞 但當下的情況就是這樣

之後我把貨物下完就自行離開 也沒有多去留意些什麼 當下心態也是不想去留意
等等如果不是我造成的 變成冤大頭怎麼辦

附近也有水果攤的人 如果有撞擊應該有聲音旁邊的人應該也會告知我才對 我當時是這樣想的

過了幾天我朋友接到電話<==因為貨車是他的名字

要我到案說明 後來調閱監視器證明是我造成的 被我右後方掃到了

結果我聯繫對方車主 對方車主要我付100%的責任

我那時候還問他 100%都要我負責喔 他說對,他說我肇事逃逸加上碰到他的車

他頂多被開一張違規停車的罰單

結果維修金額 需要兩至三萬 我當下傻了 不知道該說什麼

之後詢問之下貨車有保第三責任險 所以我就交給保險公司去處理

後來我接到對方車主的電話 他說他跟保險公司已經溝通完畢

剩下跟我的問題 還要我另外支付他營業的損失 一天3000 共一天半4500

其中一天為他去警局報案 跟調閱監視器那一天 另外半天為 維修的那天 保險公司賠1500
要我在付1500 總共4500

才願意與我達成和解

請問這樣的要求是否合理

對於他違規停車的部分是否只有違規停車的過失跟這次案件完全沒有關係

對於我肇事逃逸的部分 我覺得還蠻冤枉的 請問如果我堅決不付這和解金

之後我被判肇事逃逸的比例有多少 我能主張我之前所說的不知情嗎?

我該怎樣處理為最好的方式呢 我也不是很有錢的人 4500對我也不算小數目

畢竟送貨只是幫忙朋友的不算我正式的工作 可以說沒有談什麼薪資 每個月也就拿個一萬多

而且下次我知道 再有相同情況 我只要心裡有懷疑是不是我造成的 我一定先報案再說

第一次發生這種事情 請問4500合解為最佳選擇嗎?
2013-12-21 9:28 發佈
違停,如果有影響正常行車動線,撞到通常是七三分(違停三成責任)

如果沒有影響正常行車動線,撞到應該是全責(行駛中車輛)

反正,有違停,就檢舉!

wetty wrote:
違停,如果有影響正常...(恕刪)


可是一開始去交通隊

裡面警員跟我說 他如果被開違規停車 我就會被開肇事逃逸

他建議我和解是最好的選擇

其實現在責任幾分之幾不是很重要 畢竟會出險

但他跟我要求額外的和解金 是否合理

這是我現在的考量
想到有一次
我停在雞排店對面的紅線上(雞排)
在那等雞排
突然有一台車倒車把我的車撞倒
剛好旁邊是類似石磚的東西
他開老BMW
他下車就說對不起
我都沒理他...因為很心疼我的塑膠殼
因為我自己也違停 所以也不敢叫他賠償
因為對方是老bmw我怕我也要賠償給他少部分
還是我根本不用賠償他 被開違停單就好了

誰是我我我 wrote:
想到有一次我停在雞排...(恕刪)



這應該就是懂不懂法律的差別了

哀......我也是碰到這件事 才去看了蠻多的
這種事情根本沒和解的必要,因為他拿不出一條刑事的罪名去搞你.

4500那種營業損失你可以不用付 (計程車有那麼好賺? 讓他1天半不能出車是在幫他省油、讓他休假耶)


4500他頂多去法院打小額訴訟. 這部分你就讓他去法院拿到債權,之後再來講.

而且上了法院,她要拿出薪資證明啥的,一大堆去證明他一天的營收有3000;這點我估計小黃是不可能提得出來的. 所以也不可能告贏


以上建議供你參考.

p.s. 我就是不爽小黃

三星銀河系 wrote:
這種事情根本沒和解的...(恕刪)


只能說我太無知 沒有經驗

如果沒有肇事逃逸這一條 整個事情就不會那麼複雜了
裡面警員跟我說 他如果被開違規停車 我就會被開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不是有人受傷才成立?

photoq wrote:
裡面警員跟我說 他如...(恕刪)



(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一個月至三個月對我太重要了
1. 請對方提出薪資證明。

2. 車輛損壞,還沒到無法營業的地步,

請對方利用休假日,進廠修復,

對方不給自己休假,那就是他自己的問題了,

而且涉嫌疲勞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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