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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精神賠償求解

小弟我在102/07/29時行經台北西門町中華路與成都路口時,對向車道汽車從中華路違規左轉到成都路,單向車道供有四線,雙向的話總共有八線道,導致我沒有去特別注意對向道的汽車然而撞上,對方的肇事責任為100%,我則沒有任何肇事責任,車禍導致我左腳大腿骨斷掉,膝蓋裂開,耳膜破裂,雙膝蓋撕裂傷,左手肘撕裂傷,對方是高等公務員,我住院共10天,傷病期間只來探視我三次,只送了個圓形土司,出院時我們要求對方要來付醫藥費他也推託有公事要忙不然就是教會有活動或者參加教會合唱團等各種理由推託,車禍發生至今只打給我兩通電話,我也去找過他的保險員,雙方互相推拖,我打給肇事者,照事者跟我說保險員叫他不要出面,然而保險員跟我說肇事者不聞不問,原先我已打好契約要接一家店,車禍了也無法繼續接店,只能拱手讓人,我因為這場事故我損失了工作、腳也長短腳,全身都是擦傷,疤痕,機車也全毀了,這樣的情況我精神賠償求償一百萬合理嗎?這樣的情況我要先跟他們調解還是直接上法院提告呢?已經快要超過半年的申訴期了!求解!

補充:一年後需在手術實行拔釘、左膝蓋髕骨韌帶拉傷合併肌腱炎,醫生說再過一陣子要實行削骨手術
2013-11-04 21:3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車禍 精神賠償
1.建議在六個月內務必要提告,看來對方不太想理你.
2.若拖過期限就喪失以刑逼民的機會了,所以先到警察局要提告,屆時再看檢察官或法官要求和解時再考量吧
這故事沒什麼說服力 別想東想西 乖乖工作
'KennyLee wrote:
小弟我在102/07/29時行經台北西門町中華路與成都路口時,對向車道汽車從中華路違規左轉到成都路,單向車道供有四線,雙向的話總共有八線道,導致我沒有去特別注意對向道的汽車然而撞上,對方的肇事責任為100%,我則沒有任何肇事責任,車禍導致我左腳大腿骨斷掉,膝蓋裂開,耳膜破裂,雙膝蓋撕裂傷,左手肘撕裂傷,對方是高等公務員,我住院共10天,傷病期間只來探視我三次,只送了個圓形土司,出院時我們要求對方要來付醫藥費他也推託有公事要忙不然就是教會有活動或者參加教會合唱團等各種理由推託,車禍發生至今只打給我兩通電話,我也去找過他的保險員,雙方互相推拖,我打給肇事者,照事者跟我說保險員叫他不要出面,然而保險員跟我說肇事者不聞不問,原先我已打好契約要接一家店,車禍了也無法繼續接店,只能拱手讓人,我因為這場事故我損失了工作、腳也長短腳,全身都是擦傷,疤痕,機車也全毀了,這樣的情況我精神賠償求償一百萬合理嗎?這樣的情況我要先跟他們調解還是直接上法院提告呢?已經快要超過半年的申訴期了!求解!...(恕刪)


對方都視你為無物了 你還替他想???

想想孔子說過的話

或曰:「以德報怨,何如?」子曰:「何以報德?以直報怨,以德報德。」
憲問:
有人問:「以恩德報答怨恨,怎樣?」孔子說:「這樣怎麽報答恩德?應該以正直報答怨恨,以恩德報答恩德。」

'KennyLee wrote:
小弟我在102/07...(恕刪)

'KennyLee wrote:
導致我沒有去特別注意對向道的汽車然而撞上


為何這樣還能做出100%的肇責.
直接跟受理員警表示要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再來就好好養傷收集損失清單收據, 等對方來找你和解或上地檢署開庭就好了...
感覺上,對方故意要拖到刑事期限結束的樣子,建議直接告刑事傷害比較快,不要再去調解委員會了,公務員怕有前科,一定馬上來找你和解。

先收齊好你的損失,包括有形與無形的,能量化成數字最好,法官與對方信不信是另一回事。
To be or not to be.
1.先要認清你要求償的對象是肇事者不是對方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是肇事者該去面對協商的。
2.既然對方不理不問就先提告逼肇事者要請求和解。
3.備妥因本次車禍所衍生的各項損失單據如:勞動能力損失賠償、車輛及其他財產損害賠償、醫療費、看護費、復健費、精神賠償等....做為談判索賠的依據。

add1234 wrote:
為何這樣還能做出100%的肇責....(恕刪)

應是以路權的歸屬作為判決依據吧!
Kenny大大你好,

大大提出的主要問題在於精神慰撫金及調解求償的程序, 還有一年之後的削骨手術.

1. 調解或是直接上法院, 主要是看, 是否有達成和解之契機. 如果沒有, 其實是不需要浪費雙方時間以及調解委員會的資源.

2. 法院判決書之內文裡面,(關於精神慰撫金)
"法院於酌定慰撫金數額時,應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

所以, 筆者還是依序提供一切的資訊給大大. (才能夠知道加害人之"加害程度"有多大)

交通事故發生後, 衍生出來的是
1. 肇事責任 (官方鑑定報告)
2. 民事責任 (可和解, 可上法院)
3. 刑事責任 (可因民事之和解而被解除??)

肇事責任的官方的鑑定報告可來自於三個不同位階之政府單位 (102年7月5日已改)
1. 初步分析研判表 (警方)
2. 交通事故鑑定意見書(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及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3. 交通事故覆議意見書(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及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

肇事責任 = (民事)賠償責任 = (刑事)過失傷害罪

** 肇事責任歸屬 **
對方全責的前提下, 本件交通事故的所有(民事)損害賠償的責任, 由對方(一方)來負擔.

** 民事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民事賠償的依據, 來自於中華民國, 民法明定之條文,
所產生的賠償細項與內容分述如下:(民事告訴權為2年)

a.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輔助器材(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我方需準備
----1.薪轉證明 2.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如果沒有薪資證明,轉帳影本也可以;或以事故當時的勞保最低工資計算
d.醫療費用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g.預估後續醫療之醫療費、交通費、工作損失
h.看護費用(相當於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之一部分)(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i.精神慰撫金
j.終生勞動能力減少

a~j 加起來的金額, 就是法院判賠的金額;
但是法院判賠之前, 我方必須詳細列出明細; 沒有列到的項目及內容, 法院不會主動補上;
另外, 上法院之後, 對方也會針對內容及金額提出書面答辯狀或當庭答辯詞;

關於, j.終生勞動能力減少部分,
因為,你的文中提及"長短腳";
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內可能被認定為11級殘(3公分), 9級殘(5公分).
假設從30歲開始, 因殘廢產生的勞動能力減少(各別為) 25% 及 45%
至退休65歲為止, 以最低工資19,047元計算, 扣除折現係數(霍夫曼係數)
j. 終生勞動能力減少之金額分別為 117萬 及 211萬 (詳細算式如附註)

如果對方願意和解的金額大於a~j,
建議和解;

如果金額遠小於a~j;
建議進行民事訴訟, 然後由法院判對方應該決賠償之金額;
在法院判賠之後, 對方投保的第三責任險自會代替給付給我方.

另外, 因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11級殘(3公分), 27萬
9級殘(5公分), 47萬

因為, 強制險可給付20萬以內之醫療費用, 以及強制險一年之後的殘廢給付, 依法可視為損害賠償之一部分, 對方應賠償之總金額得扣除之.
和解後, 我方如果拋棄其它所有權利後, 強制險的殘廢給付將會會進入保險公司的口袋或者由對方領走.
所以, 這個時候, 和解條件之一, 可以註明, 不含強制險之殘廢給付.
以免一年之後, 我方強制險的殘廢給付, 因為屬對方的賠償之一部分, (卻因為對方已與我方和解並賠償完畢), 而由對方(或產險公司)領走這一個部分的給付.

** 刑事之過失傷害罪 ** (須告訴乃論,刑事告訴權六個月)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直接提告, 須準備對方的犯罪事實,
對方之犯罪事實, 依據如下:
1. 我方之醫師診斷證明 (最初救護車抵達之醫院, 請醫生開診斷證明書即可)
2. 交通事故登記聯單
3. 事故現場照片 現場圖
4.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5. 我方身分證明

提告地點如下:
(1)被告之戶籍地,之轄區警察分局或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
(2)事故發生地點,之轄區警察分局或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
提出告訴之本人親臨上述地點之一,
然後,警分局警員或地檢署之法警會幫你製作口述之記錄(筆錄);
就可以完成提告程序。

最後, 回答大大最初的問題
1. 精神慰撫金, 約略等於a~j加總之後的三分之一
2. 一年後的手術, 需要醫生開立的預估金額來證明; 或者是民事訴訟的過程中已經實際產生, (就可以據以擴張之)

以上回答
有進一步的問題, 再詢問或來信.

好爸爸與帥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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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級殘,勞動能力減損25%,
月薪 19,047 * 0.25 * 12月 * 屆退休之年數 * 折現係數(霍夫曼係數) = 117萬 (30歲至65歲)

9級殘,勞動能力減損45%,
月薪 19,047 * 0.45 * 12月 * 屆退休之年數 * 折現係數(霍夫曼係數) = 211萬 (30歲至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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