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求行車紀錄,十月十一日(台南市東區)林森路三段&開元路 路口 八方雲集前

個人是覺得不管誰對誰錯先報警處理再說。
版主 遇到不講理的 就不用跟他講太多啦

一切就跑法律途徑 就讓法律去解決

有行車紀錄器 只要不是你們的錯 在法律上都站得住腳!!

永藍叫貢九逃 wrote:
版主 遇到不講理的 ...(恕刪)


先生我們目前沒有行車記錄器,或是相關證據可以佐證。

走訪附近店家也因怕麻煩,影響生意不願介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 行人穿越 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 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 道路。

希望這規定對您有幫助.

那附近有很多店家.可以去問看看有無拍攝到出事的影片.

bfhbbb wrote:
個人是覺得不管誰對誰...(恕刪)


當天事發後有報警處理。

但是大人都沒有到場。

孩子荒了,嚇壞了,

沒有在第一時間聯絡家人。
這鬼島什麼事都有,當下應先報警處理較好。
在國外發生事情,先道歉真的就錯了,代表真的是你的錯
台灣教育與他國真的有差...

小帥然 wrote:
這鬼島什麼事都有,當...(恕刪)



所以我很生氣 人善被人欺

還沒註冊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恕刪)


謝謝,如果對方可以理喻,就不會得了便宜還賣乖 當街辱罵我的姪女!

如果對方家人可以理喻!也不會阻止我們去探病!並跟姪女說她一定吃虧

有甚麼證據都無用之類的話!!!!

對方有傷的很重嗎?如果沒有很嚴重,我是建議能和解就趕快和解,這麼做不是要你認輸而是不要為了對方的不講理而擾亂你們的生活及孩子的成長。當然,如果對方太誇張、獅子大開口,個人建議就讓對方提告,案件一到法院我想對方也囂張不起來,檢察官、法官不可能都聽他的吧!而且就算要賠就法院說賠多少就賠多少,不是對方說了算。(和解切記一定要寫和解書)
  • 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