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找五六月份在楊梅路段,上午八點左右走路肩被舉發的朋友
查了一下資料,
在高速公路局網頁上公布的路肩開放一覽表都是整點,
高速公路楊梅路段在之前是機動性開放,
我們是看到跑馬燈顯示可以走路肩後,
被民眾在8:02拍到走路肩而舉發,
查詢警察後回覆了開放時間8:00,8:07,8:06三種版本,
民眾怎麼那麼厲害,
會知道警察每天幾點幾分開放?
抓住時間差來拍攝?
如果其他區段都是整點開放,
為何楊梅段需要每天差個幾分開放?
是挖洞給用路人跳嗎?
如果紅單都是同一個警察開的,
而檢舉人都是同一個民眾,
會不會太巧了呢?
我們質疑民眾的機器時間準確性,
警員回覆有打電話問檢舉人,
原來警察確認時間只需要打電話即可,
警察跟檢舉人的關係實在太密切了。
這個警察也太信任檢舉人了吧!
在八月左右,
這個路段改成7:00以後開放,
如果之前的機動性開放沒有爭議,
又何須修正?
我們想找有相同狀況的朋友,
一起來看看問題出在哪裡!
或者水果日報等等的
就算是使用有GPS功能的行車紀錄器
時間還是可以調整
且告發時間又過晚
晚到讓被檢舉人無法辨解
以超速為例
政府也是規定要+10%來避免有爭議的空間
為何民眾檢舉就不用?
是便宜行事吧~
且我記得警察取締,罰單是規定不能太晚寄,因為取締是預防為主,而非處罰...
這之間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民眾幫忙管理交通是件好事
但這之間有太多不應該模糊空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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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件事情
您需要用告訴的方式
去請檢舉人提出他的時間沒調整過
因為警察是依據檢舉人的檢舉畫面
去取締的
所以警察才會便宜行事到打電話去再次確認檢舉人的時間是否有正確
而若接下來上法院
到時候是您跟檢舉人的官司,這就簡單多了
因為警察是因為A檢舉影片才做了B開罰單的行為
警察是旁觀者
A才是主角
A是警察那更好,這件事情就可以上新聞,因為這有很荒謬的地方,警察違反行政正義的程序來取締..
A若是一般民眾也不錯,大家一起來耗~
他從檢舉人換成被告準備上法院,我想他也很挫,因為偽造文書是刑事案件,是公訴罪~
現在就是看您自己要不要上法院
他若提不出證據,或者含糊,
就可以轉告他涉嫌偽造文書,致使警察採用不正確的資訊,讓您受罰...
一定沒辦法,因為他的行車紀錄器絕對沒有封條也沒有正字標記
他唯一有辦法的就是轉證詞,去跟法官說,他明明有跟警察說過時間不一定準確,怎麼警察還開你罰單?
或者他也可以提出佐證,告訴法官,他已經盡可能的核對時間的正確性,才能擺脫偽造文書這條罪
而整件事情的重點不會在幾點幾分是開放路肩
因為誤差才幾分鐘
焦點應擺在:這位檢舉人的行車記錄所顯示的時間是否被動作手腳
(例如:行車紀錄器有按鈕可以調整時間,或者"當時"拍攝檢舉畫面時,使否有先讓行車紀錄器的GPS校正過?)
如果他能證明,那您當然就應該被開罰單...
當然,若您自己就有證據證明您是對的
直接就可以去告偽造文書了
但問題又回到開頭,現在的檢舉人都是快到兩個月才來檢舉,被檢舉人根本啞巴吃黃蓮..
今日的新聞
"沒獎金 熱血客國道抓4000違規"
其中有講到這件事情
桃園彭姓婦人五月駕車經中山高南下八十九公里處,違規行駛路肩被拍下,收到檢附影像的四千元罰單。違規時間上午八時四分,距開放路肩時間差三分鐘,彭女質疑檢舉人的行車記錄器時間設定有誤,彭女向新竹地院交通法庭提行政訴訟。類似案件不止這一樁,法官也傷腦筋,如何證明行車紀錄器時間精準無誤。
國道警方表示,依照北區交控中心的紀錄,當天中山高南下八十七點二至九○點五公里路段,上午八點零七分至十點廿七分開放路肩,依照舉發影像,彭女提前三分鐘行駛路肩確有違規。法官也質疑,警方無法證明行車記錄器時間精準無誤,難讓受罰者心服口服;警方最後撤銷這件告發案。
國道第二警察隊副隊長邱紹雄說,類似處分被撤銷個案僅個位數,由於檢舉人的行車記錄器多有衛星定位(GPS)系統,空間定位及時間都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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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有公信力這件事情
是警察單方面的說法...
政府執法的公信力應該要建立在國家度量衡的標準上面
才有開罰標準
公信力怎麼會是自己說了算
這隊長法律常識應該要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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