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車主在路上被追撞 結果肇事者是自己系上學長A
學長A說會負責到底 就找了學長B(學長B說認識有保養場)
所以就送去學長B認識的保養場修理
之後車主打電話給保養廠老闆問車好了沒
老闆卻說早上車子已經被學長B開走(當時不知道是學長A還是學長B)(車主不知情)
先打給肇事者學長A <----完全不知清
然後再打給學長B <----說把車子開走 車停放在他公司樓下就等車主拿車了
結果連續兩天打給學長B 學長B都說人不在車子旁邊無法帶車主牽車
第3天凌晨學長B打電話給車主說 他把車開到他公司隔壁縣市 雙黃線迴轉出車禍 撞到的一病危二傷
學長B把車私自從保養廠開走沒有告知 但經過詢問下 說是開到公司樓下停著等車主牽車 所以沒有追究
(沒有追究原因是可以等明天同事載過去拿車)
學長B私自從保養場把車開到他所說的公司樓下放 雖沒有追究
但卻又私自把車開出去玩肇事 (10點說車在公司樓下人不在旁邊 隔天凌晨1點說在隔壁縣市肇事)
請問
學長B的刑責?
保養場老闆刑責?
重點 車主的刑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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