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的問題請教一下大家

請懂個資法的朋友解答一下問題

我朋友有個交通裁決正在行政訴訟中(跨越停止線,闖紅燈),裁決所在提出答辯文中,附上汽車車藉資料影本及駕駛人個人資料影本當被證。
在紅單上已註記車號及我朋友的名字還有登記地址,裁決所為何還需要查詢車藉資料及汽車駕駛人資料並影印為書面資料呢??在這答辯書中還引用上依次的違規停車資料作假設,認定我朋友提出的觀點不足採信,很明顯的一生違規資料都被調閱出來,我想幫忙問的是,就所謂的被證資料(車藉資料及駕駛人資料),對於我朋友的行政訴訟並無關連,在未被告知下就被影印並當證據,裁決所未通知的情況下,裁決所是否違反個資法??有無法源根據裁決所可以查詢並影印私人資料當證據呢??


第15條(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要件)【相關罰則】§41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第6條(特種個人資料之保護)【相關罰則】第一項~§41、§47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第8條(直接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相關罰則】§48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2013-08-24 22:0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資法 問題

jean3760 wrote:
請懂個資法的朋友解答...(恕刪)


據yenchia所知公務機關因公務所需而調閱相關資料是法律所保護的
此外如果個資法與其母法有牴觸,以母法為主,因為個資法是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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