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台北市辛亥路發生TOYOTA員工逼車事件的苦主,最近又上傳了一則新的影片( http://youtu.be/PvOrEisWLNQ ),內容是事件中機車主角騎著機車,行駛在已塗銷禁行機車的承德路內側車道,遭到一輛休旅車逼車,機車表示此處無禁行機車,卻反遭休旅車車主毆打的事件。這次事件又再度引起汽機車對立的大戰,有人認為機車「本來就不該騎內側」、「長按喇叭沒禮貌」、「騎士口氣太差」等等,才是造就這次事件的主因,更有人質疑為甚麼該位騎士前後遭遇TOYOT員工逼車、現又被休旅車毆打,是否根本就是騎士自己挑釁對方。
好巧不巧,小弟我本人在這次承德路逼車影片上傳的前後,也遇到了類似的事件,在此,我想站在一個同時使用汽機車的用路人看法,對此事件發表一些意見。
機車,是台灣數量最龐大的私人交通工具,在台灣登記有案的機車數量是小客車的將近三倍之多,也是全球之冠,台灣地狹人稠的都會環境造就台灣獨特的機車生態,然而政府的路權規畫卻從未正視機車族的合理路權空間,安全快速的封閉道路只給汽車使用,一般道路還要用禁行機車來打壓生存空間,後端的駕駛訓練制度更是從未健全,機車駕照的路考流於形式、駕照浮濫的發放,導致許多機車駕駛沒有具備充分的駕駛技術便貿然騎車上路,最後往往只能從車禍中學習,卻有很多人來不及學會就先踏上了黃泉路,然後政府再藉此向人民宣傳「機車是危險的交通工具」,簡直就是天大的笑話。
許多人誤以為機車只是跑比較快的腳踏車,甚至政府也傾向將機車歸類為「慢車」管理,事實上機車與腳踏車雖然同樣是利用兩顆輪子維持平衡,但其動力特性卻是天差地遠。
機車,在交通法規中一直都是與汽車放在同一個框架下管理,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中已明確記載:「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而所謂慢車,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條中列舉有「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牛車、馬車等…」其中『並 不 包 含 機 車』,因為很重要,所以講兩遍,所謂慢車『並 不 包 含 機 車』。政府長年以不合乎法令架構之「機慢車」名詞概括管理機車與慢車,不但完全違反專業,更是徹底的失職失能。
回歸主題,台灣的禁行機車政策,本身就是個不公不義的惡法,強硬的限制機車不得行駛內側車道,美其名是保護機車騎士,實際上只是把機車逼到路況更糟,更容易發生危險突發事件的外車道,藉此單方面的替汽車大開方便之門。前述案例中的事發地點承德路三段,內線原本也有禁行機車,直到去年2012下半年才在市議員要求之下塗銷一線(參照:http://ppt.cc/jweL ),事後該路段機車事故並無明顯增加,反而是大肆畫上禁行機車的承德路七段(內線全部禁行只留最外側一條機慢車優先道),今年再度入選了機車十大危險路段(參照:http://ppt.cc/bc5z )在在證明了禁行機車不但一點也沒辦法保障機車騎士的安全,反而是增加機車騎士不必要的風險與負擔。
綜合以上種種,可以證明前面第一個案例中,網友質疑機車「無論如何不該行駛內車道」完全是於法無據的個人偏見,但卻有許多人將之奉為聖旨,甚至遇到行駛內車道的機車時,自恃開著汽車有著鐵皮保護,對機車騎士做出逼車、挑釁甚至暴力相向等惡劣行為。更令人痛心的是,現行的法律完全沒有任何可以對此等「逼車」行為作出懲處的規範,只有在真的演變成碰撞事故時,才能被動的以車禍事件處理。而就算以車禍追究責任,後續漫長的法律程序亦非每個人都有能力去應付,最後多半是草草和解了事。此等惡劣的駕駛,最後往往放任他們繼續做路上的不定時炸彈。機車相對於汽車,本身已經少了一層鐵皮的保護,又時時面對制度的不公與路上橫行霸道的逼車惡棍,誰來保障機車族的安全?
說到底,公路應該是一個共有共享的公共建設,並非專為小客車或任何特定族群所闢建,理應尊重各種不同交通工具、乃至於行人,為其提供一個安全「行」的空間與權利,然而台灣現行的交通政策,卻是完全反其道而行,也造就台灣長久以來的交通亂象。機車,往往被視為城市交通毒瘤,然而放眼望去,大多數機車騎士還是守法守分的居多,更遑論其他各種交通工具的使用者,惡性違規亦大有人在,難道因此也要禁行小客車?因機車常違規就要限縮機車路權,這根本就是一種反動修辭的謬論。
筆者認為,若要解決台灣長年以來的交通亂象,除了需要重新再教育所有駕駛的道德觀念,也必須從嚴發照、並且對於重大違規祭以吊扣、吊銷駕照之懲處,才能從根源解決問題。同時機車族也必須對自己的權利有所認知,團結對抗這個不公義的體制,台灣有1500萬機車族,只要其中有1%的人能組織起來,就有15萬人,洪仲秋事件25萬人促成了軍審法的修訂,我們若有15萬人,要廢除禁行機車等惡法也絕對不是難事。更重要的是所有的駕駛人都應該要團結起來,都應該要有正確的認知,而非彼此仇視、彼此對立。
不論是哪種交通工具,最後會怎麼被使用完全是取決於車後面的那個「人」,如果今天大家只是因為看到重車開放路權就眼紅、看到機車騎禁行機車就想撞,整個道路變成一個弱肉強食的險惡環境,倒楣的是全體的用路人。讓機車擁有合理的路權環境,機車便可不必一直變換車道來閃避禁行機車,汽車也可不必為了閃避突然變換車道的機車而提心吊膽,整體用路環境提升了,受益的對象是不分車種的,只有大家都開始重視路權正義的一天,台灣的用路環境才會真正進入以禮讓為主的友善交通環境,而非你爭我奪的肉食叢林。
tsai710419 wrote:
抱歉~與你討論~如果...(恕刪)
所以我提過了,關於惡性違規應祭語吊照處罰。
鑽車縫目前在國際上有所謂「車道分割」一詞,意指車流停止時鑽車縫的行為,如此可完全利用機車的機動性,並加速紓解車流。台灣雖然對車道分割無明確法令規範,但目前路口廣設的機車停等區,亦可視為默許車道分割的一種表現。
至於所謂惡性鑽車、隨意變換車道等,則應祭予重罰,累犯者吊照數個月處分,現在行車紀錄器已十分普及,若搭配檢舉人可獲得獎金的政策,應該會有不少人樂於當檢舉達人。
但是隨意變換車道、鑽車縫並非機車的專利,路口空間夠大的話,汽車還不是照鑽?更別提那些占用機車道、路邊併排違規停車的汽車又要怎麼解釋?是不是也要來禁行一下汽車?
據說這玩意兒叫做簽名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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