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為縮圖有點小,這一張是將位置圖放大

這一張是放大現場處理摘要

事發時間: 102/05/04 星期六 下午05:20
1方是行人,2車是機車騎士
當天騎士(我老婆)是下班返家行經這個路段,遇到行人(孩童)突然衝出橫越馬路時發生碰撞,還好騎士行車速度不快,但因事發突然立即剎車後摔倒,騎士摔倒時右腳掌不慎被機車的右手把壓傷,行人這邊則無外傷但也因驚嚇送醫,因為這個路段劃有分向限制線(雙黃線),行人是不能穿越的,事發後行人自知有錯,立即向騎士道歉並且關心傷勢,這時我對孩童的印象還不錯,因為我也有一個同年紀的小孩,雖然平時都有教導做人要有禮貌要誠實,但像這樣突發的狀況發生,還能夠表現得好的,真的很不簡單
因為行人是位孩童,後續都是家長出面處理,事發地點是在行人住家附近,事發時我有到現場了解狀況,孩童的父親說明因為孩童的哥哥去了對面的商店買東西,孩童表示要去找哥哥,所以就自行出門了,想不到才出門一下子,孩童就跑回家說:我被車子撞了,孩童的父親表示,平時都有教導小孩過馬路要小心,注意來往的車輛,事後詢問小孩,小孩是說沒看到機車
孩童的父親是開機車行的,表示機車可以放在他那邊保管,我就趕緊將老婆送往醫院,到院時已經不是門診時間,急診室又只有值班護士,雖然有照X光片,但沒有骨科醫生可以當下確認傷勢,一直到了晚上門診時間才有醫生過來確認有骨折,所以就先打上石膏固定,後續再回骨科門診治療
當天員警將現場測量拍照存證後,就到醫院為雙方做筆錄,作完筆錄後,員警說明當時是白天,無下雨,無起霧,無視線不良,道路也沒有施工,並不妨礙行人行走,行人未經確認路況而且橫跨劃有分向限制線(雙黃線)的車道實屬疏忽,後續可能面對刑事責任(過失傷害)及民事責任(民事賠償)
當晚去牽回機車時,狀況就有點奇怪了,當晚孩童的父親就隨意指著事發地點的路邊停放的車子說,小孩應該不是要過馬路啦,他應該是要繞過路邊的車子才會進到車道去,當下我也沒想太多,只想說對方小孩沒受傷,我就放心多了,也當下要小孩的父親多注意小孩這幾天的情況,如有異常就要趕緊送醫
先寫到這裡,後續我會再補上

----------7/30更新----------
5/6星期一我先打電話向投保強制險的保險公司詢問理賠事宜,之後立即打電話告知孩童的父親,如果需要申請醫療理賠,請保留收據,我再請保險專員跟你洽談理賠的申請細節,孩童的父親表示,孩童這兩天觀察下來都沒有異狀,所以是不需要申請理賠的
很快的就收到了市公所寄來的調解公文,第一次調解時間是5/30,不過因為離事發還不到一個月,我申請的初步研判表也還沒拿到,就這樣先進行了第一次調解

調解當天對方是孩童的父親出席,我老婆因為還在養傷行動不便,所以就由我代為出席,雙方都各有一位友人陪同參加進行調解,調解委員看過資料後表示,現在處理違規論肇責不是說大車就要讓小車,小車就一定要讓行人的這種邏輯,而是以路權跟違規事項來判斷,調解委員表示1方行人在劃有分向限制線的車道上是沒有路權的而且直接橫跨道路違規明確,但2車騎士也可能疏忽車前狀況,這時孩童的父親隨即表示,小孩可能不是要過馬路,應該是要繞過路邊停放的車子才會進到車道內,甚至主張行人跟騎士根本沒有相撞,不然小孩怎麼都沒有外傷,這時我實在是已經聽不下去了,怎麼有人為了卸責可以把事情扭曲成這樣,當然有經驗的調解委員也不採納對方的說詞
調解委員提出說明,1方行人沒有受傷,也沒有財損,但應負肇責明確是比較大,行人也沒強制險可以申請理賠,希望雙方可以談出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賠償金額,此時對方表示就"道義"來說,只願意賠償醫療費用,而我比較在乎的是我老婆養傷的這段時間,工作收入中斷的問題,畢竟是因為車禍而無法工作,而我這段時間為了照顧老婆,工作也都沒辦法接了,談到這邊雙方意見沒有任何交集,這時我朋友建議,因為我老婆還在養傷,後續支出也都還是未知數,不如就等傷勢狀況好些並將資料補齊再來進行調解,所以第一次調解就這樣不了了之
今天先寫到這裡,後續我會再補上

----------8/2更新----------
6/5我就到指定的派出所拿之前申請的資料,申請的資料共有三種
1.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2.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片
3.道路交通事故初步研判表
申請網址在這裡,提供給網友們參考http://aps.police.taichung.gov.tw/TJMWebApp/Apply.jsp?ctNode=3315&mp=team02
現場圖片一共拍了8張,我就全部PO上來
第1張是拍往大里區方向的路況街景

第2張是拍事故地點機車在道路上造成的磨痕

第3張是拍機車前方

第4張是拍機車後方

第5張是拍機車大燈右側

第6張是拍機車避震器右側(因為是機車右側倒地,所以警方採證照片以右側為主)

第7張是拍往永成北路方向的路況街景

第8張是拍事故地點和道路,民宅等相關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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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照片後,第一時間我最想確認的是孩童的父親所說的,路邊停放的車輛,結果根本就沒有,事故當時警員採證的照片裏,在事故地點前後的路邊都沒有停放車輛,從事故地點前後,也就是14號16號18號民宅都沒有停放車輛,只有到了20號民宅前才有一台銀色轎車
我將第8張照片作部分放大就可以看得很清楚了

我把停在20號民宅的銀色車子加入現場圖,這樣就很容易比對相關位置了

這時我可以確信孩童的家長為了卸責,從事發當晚就開始瞎掰了
事發當時還明確跟我說小孩是要過馬路找哥哥,還特地告知我平常都有教小孩過馬路要注意,怎麼會沒注意到機車,事發後詢問小孩,小孩自己也說不知道
但做完筆錄後,員警告知此路段是劃有分向限制線(雙黃線),行人是不能橫越的,後續可能面對刑事責任(過失傷害)及民事責任(民事賠償),對方知道後續追究肇責可能對自己不利,所以就開始瞎掰說小孩可能不是要過買路,而是要繞過路邊停放的車子,才會進到車道去的,殊不知他這樣瞎掰卸責,無疑的是踐踏了自已小孩的誠實,也等於將卸責的部分強加到我老婆頭上,這樣我可以忍受嗎??

今天先寫到這裡,後續我會再補上

貼上兩則行人違規的宣導影片連結,家中有小朋友的家長請務必教導小孩遵守交通規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OaJZP3vovfg
http://www.youtube.com/watch?v=gA0nJGWhg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