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錄:呂太太說,林跟她先生是國中同學,當天是林找她先生到彰化喝酒,因林沒車,才由她先生開車;那一天酒後,她先生原要休息一下等酒醒,林表示要幫女兒過生日,堅持趕快回家。二人是交往30多年的好友,如今因車禍反目成仇。---林這算是教唆犯罪吧~? 自己要趕回家怎不坐計程車... 明知道呂有喝酒了 怪誰....!!!
colchicine wrote:又出車又出油錢出事還...(恕刪) 你看對嗎 呂先生有喝喔這是交到損友沒錯 但自己要開車也不該喝酒聚會通常是我戴人 所以我都不喝記得之前好像有判決 戴人是"無償"付出(勞役) 好像有些免責 內容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