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01 wrote:汽車停車需要這樣停嗎...(恕刪) 汽車故意停在機車優先道的例子好像只有綠島/蘭嶼/小琉球/龜山島/太平島...不會發生!多數違停的人心態不是:叫警察來啊!就是:我有繳稅耶!google map任搜幾條有機車優先道的馬路,何苦看不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5 條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檢舉啦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