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假日下午, 小朋友突然發燒到40度, 我不幸倒車擦撞到鄰居的車子...
因當時鄰居不在, 所以先把小朋友送急診....
兩個小時回家後, 我才報警處理(警察說不能給三聯單)..
; 而再過兩小時後警察才找到鄰居.......
請問一下這樣也肇事逃逸嗎???
PS:保險說可以出險....
如果留紙條,也算是肇事逃逸嘛????
警察說 把對方車修好就沒事了,會不會唬我阿......
以下的定義為
http://www.police.taichung.gov.tw/TCPBWeb/wSite/ct?xItem=7242&ctNode=862&mp=sub05
(一)肇事逃逸的意義:
「肇事逃逸」係指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者對於傷、亡之被害人或毀損
車輛、物品,沒有立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也沒有向警察機關報
案,即逕行逃離現場的情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
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
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
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
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
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
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
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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