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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好車被撞,還要賠錢~

您好~
小弟在2012/5/1帶家人去苗栗觀光農場遊憩,我把車停好後,左側的車主倒車,要停進我旁邊的停車格。
結果,對方一直逼近我的車子,我立即按了好幾聲喇叭警示,最後,仍被他撞到駕駛座側。
碰了一聲,沒想到對方反而開離停車場,因駕駛座車門被撞到變形,我無法開啟車門,便從副駕駛座急速下車,追出去。敲對方的窗戶,問他知不知道撞到車子,他說知道。
之後對方也通知警察到現場理。雙方最後也進當地警局做筆錄。
PS.筆錄中我說對方有肇事逃逸,但警察建議我不要寫進筆錄,所以當初筆錄沒有記到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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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車駕駛座門凹陷,駕駛座後門有擦傷。附上照片。
對方的車保險桿沒變形,有擦傷掉漆約直徑15公分內。附上第二張照片。
事故中,相當慶幸無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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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前往保險公司和解兩次,但都沒有調解成功。
對方說,因為是我停車太快,所以撞到我;警察說停車場屬非道路段,所以沒有辦法判定。
現場沒有監視器,也沒有第三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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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被撞後,我聯繫產險理賠部,回覆要等七天等調閱資料,之後一周,也經過保險同意才送修。
修理大約十天,修車費用18200我也先自墊。
對方從沒打電話給我,我前後打給他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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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和解在我附近的保險公司,對方強調是我停車太快,他要爭一個公平正義,錢不是問題;結果我方理賠保險員,過程中搖頭嘆氣一聲,
他便要求保險公司主管出面,說理賠員態度不佳,轉變他要告保險公司,我便先行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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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和解,在對方附近的保險公司,對方說他的保險桿,原廠估價七千多。並提出估價單影本。
他同意本次肇事,由他負全責,但我必須支付對方五千多元,保險公司再貼他代步費4天(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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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第二次和解時,表示同意賠償對方4000元(保險貼我代步費2000,等於我自己再貼2000元)。
對方當下不同意,結果就破局;離開和解地方時,對方保險又打來說,原廠報價是8千多,剛那份報價單不算數,希望我補償對方近六千元。電話中,我說需考慮幾天。隔兩日我也通知該理賠員,我不同意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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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的疑問如下:
1.為何車禍地點還有分道路非道路,難道殺人還有分公共場合跟非公共場合?
2.我停車被撞,還要貼對方現金,他卻不需賠償任何金額?
3.難道不和解,保險公司就不理賠?全台有多少交通事故都沒和解,保險公司不就觀虎相鬥?座沙發看戲?每年還照收保費。
4.對方難纏,所以保險公司主動提出四天代步費(這部分也是保險原本要賠償的,沒甚麼好爭議);我送修十多天,卻給我四天代步費,說是理賠員到維修廠看車算起,那我當初還等你同意才去修車,是通知給誰知悉?
5.對方說我車損比較嚴重,不和解他也沒差,他寧可拖延,這樣的態度,讓人無法苟同。
6.雙方的保險公司恰巧屬同一家,理賠員建議我賠錢和解,但我心裡真有一股...。
以上,事過境遷正一年,也忍耐一年了,不吐不快,希望大家能提供小弟寶貴建議,謝謝~
停好車被撞,還要賠錢~
停好車被撞,還要賠錢~
停好車被撞,還要賠錢~
2013-05-02 23:06 發佈
現在不要臉兼睜眼説瞎話的人越來越多了!撞到別人的車還雞巴的要命!
1. 就算你停車太快,對方也不能來撞你。

2. 不管什麼公平正義,恢復原狀就對啦。
嗯!!

經歷過了,

就知道,

做筆錄時,警察的話不能信。

因為,警察會那樣建議,

只是單純為了"他"自己方便。

百慕里 wrote:
嗯!!經歷過了,就知...(恕刪)


真的!!!
鬼島的警察大部份不能信.......
上次我被撞也是.....
還好對方有賠....
不然連三聯單都沒開.....

ian_x0 wrote:
真的!!!鬼島的警察...(恕刪)


以我無知的了解,

警察只希望你們事主之間,只形成民事案件就好,

不要造成刑事案件。

似乎如果變成刑事案件,警察就非辦不可。

肇事逃逸好像是刑事案件。

過失傷害要告,最好也等他把案子交出去,

到下一手那邊,要告你再告。

以免增加"他"的麻煩!!

所以就會很好心的勸你,

沒關係,過失傷害的告訴期是六個月,

可以先觀察看看,

真的要告,到時候再告。

(意思是等他把案子交出去後,要告你再找下一手告)

卻讓你喪失了第一時間搜集證據的黃金時間。
但雞歪的在這邊,如果沒人傷亡,則不涉肇逃。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人當下有受傷或死亡者,不構成肇逃(刑事),但構成交通法規上的肇逃(這下子變成民事)

刑事跟民事的差別,就在案底了。所以才會有人常教說以刑逼民。前輩你這個還有出面,我那個連出面都沒有,撞到當下也是GGYY的,然後警方就放她走(說我在警察內罵人要辦我?就像殺人的可以大搖大擺的走出去,而受害者要被關,誰叫你要被他殺的意思),接著我就從沒有看過這位肇事者了。

連同對方的保險公司也是一整個誇張。協調委員會也是一整個保護肇事者…真他媽的X~弄到我真的不太想繳稅金,整個國家都在保護加害人,而不是在保護受害者。

看開點,財去人安樂。下次路上有遇到肇事者,別客氣,就敲下去,然後學他皮皮的,看看他會怎麼做了(反正無人傷亡…)
台灣人的品德教育是全球名列前毛的....沒辦法....
1.為何車禍地點還有分道路非道路,難道殺人還有分公共場合跟非公共場合?

Q: 私人地設置的停車場 跟 一般道路上 發生事故 是不一樣的處理方式(如同在私人地下停車場發生擦撞)

2.我停車被撞,還要貼對方現金,他卻不需賠償任何金額?

Q:在第二次和解 他承認他要負全責 你本來就不需要賠償任何金額 但你還是給了 能怪別人嗎?
(送錢給人 他人豈有不收的道理?)

3.難道不和解,保險公司就不理賠?全台有多少交通事故都沒和解,保險公司不就觀虎相鬥?座沙發看戲?每年還照收保費。

Q:我認為是你跟保險公司的溝通問題 意外發生 當下做完筆錄 之後就分索賠跟維修2部分 是同時進行的

進廠維修 看修多少 看保險有cover多少 多出來的自掏腰包

索賠 就是看雙方誰有責任 誰要賠誰多少錢之類的 當然也包含車子的維修費用

4.對方難纏,所以保險公司主動提出四天代步費(這部分也是保險原本要賠償的,沒甚麼好爭議);我送修十多天,卻給我四天代步費,說是理賠員到維修廠看車算起,那我當初還等你同意才去修車,是通知給誰知悉?

Q:單純你跟保險公司的溝通問題

5.對方說我車損比較嚴重,不和解他也沒差,他寧可拖延,這樣的態度,讓人無法苟同。

Q:這社會人百百款 你剛好遇到比較難搞的 這叫做命運 或者業報 看你信什麼

6.雙方的保險公司恰巧屬同一家,理賠員建議我賠錢和解,但我心裡真有一股...。

Q:也單純是你跟保險公司的溝通問題


另外補充 刑法上 肇事逃逸 需要有人因此受傷 或者死亡 才能成立
「事故中,相當慶幸無人受傷。」是要怎麼成立拉?
說實在的...看你的文(不太看的懂你的意思)

說被撞 對方說全負責 你幹麻又要賠他

對方說你停太快(搶位) 你又沒極力推翻 有心虛之感

*你單方面的話 我不太相信事情的原委如此單純

另...停車場(私人地域)本來警察就不太干預這檔事,是你沒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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