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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影片敘述...
2013-03-08 一台機車突然從路邊出來,嚇到直行的機車騎士,造成他想閃避卻自摔的情形,還好當時我車速不快,來得及把方向盤往左轉,不然就輾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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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車禍..誰對誰錯?
巷口出來的機車速度很慢 如果他沒探出頭的話也看不到橫向有沒有車
只是摔車的反應太大了 幸好汽車沒輾到
不知道路邊停的那台藍色貨車是不是有違規停車??
可以把責任推到貨車上嗎!?
7712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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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車禍..誰對誰錯?(恕刪)
支線道車:左方車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
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第 44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幹線道車:直行車
該車快到路口時.有放開油門放慢速度
因注意而有注意.有按喇叭
幹線道車可以拿信賴原則來用吧.
道路交通優先權衍生適用「信賴原則」:
所謂「信賴原則」,乃指行為人在社會生活中,於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行為時,如無特別情事,在可信賴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之不適切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害之結果時,該行為人不負過失責任之謂。此乃物質文明進步及道路交通情況變化,因而自然形成之思想理念。它係建立於「被容許之危險」及「危險責任公平分配」之觀點上,不僅適用於一般道路交通,及其它鐵路、航空、海運…等方面,凡屬於多數人參與之各項危險事業,亦都有其適用範圍。信賴原則是由交通刑事犯之問題上發展而來,其在道路交通方面之具體適用,則為「如無特別情事,任何交通參與者,均可信賴其他交通參與人會遵守交通秩序,而無須存有他人即將違反交通秩序之念頭」,「所有交通參與者,在可信賴其他交通參與人會遵守交通秩序,謹慎採取適切行動所發生之結果,不負責任」。所以在無特別情事,可適用信賴原則之適當場合,倘若其他交通參與人不遵守交通秩序,突然出現反乎常態之不適切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所害之結果時,該交通參與者基於上述信賴,應認為已盡注意之義務,不負任何過失責任。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六九六三號:「汽車駕駛人應可信賴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亦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相互為遵守交通秩序之適當行為,而無考慮對方會有偶發的違反交通規則之不當行為之義務」,當有刑事判例。
7712 wrote:
轉分享車主影片敘述....(恕刪)
第一部影片是我的
請問你怎麼貼上沒有噪音的版本
我一共試了3次每次都是噪音很大
而且車上原本的對話內容都不見了
你能幫我還原嗎???
請到這裡幫我回答一下吧
請問為什麼我的行車紀錄器影片會被YouTube判定過長,聲音也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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