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0/27的 無差別車聚)
今年才北上搬到台北住
難得有發露到車聚 想說終於可以去觀摩觀摩
看看有甚麼車 也想拍一些車
然而在fb事前有發露到活動時間從19:00到24:00
想說九點去應該算正熱鬧
結果才十點多 警察就在趕人了...
車紛紛走了 主持人也說話了
都沒啥搞頭了
走的人走 留下的依舊很多人
但是被這樣一趕真的超掃興的
回到家也沒多想 po了照片 看著動態和大大們分享的照片
看著看著
到今天剛剛
就看到某大大po的一個附照片的貼文
覺得還蠻感慨的
請見此
"在社會普遍價值認為是「好人」的人,不會因為玩車而變了樣"
"一大早出現在北宜或是晚上出現在洛陽停車場,只為了心裡愛車的這嗜好"
"玩車這圈圈就像一個社會的縮影"
"社會對於愛車人的印象有錯誤的認知除了因為這社會上大多數人不玩車,所以很難一窺這圈子的面貌之外,其實會造成負面的印象我們這群愛車人一部份也得歸咎於自己。"
"如果不尊重社會上其他大多數的民眾,又如何要這個社會又正常的心態來看待愛車人的世界呢?"
"形象是自己給自己的,車友們如果不能自己給自己營造良好的社會形象,那麼實在很難為自己創造優質的玩車空間。"
要在這個世界找尋自己的世界本就很不容易了
尤其對有在關注車 對車有興趣的人 或玩車的人
偏偏我們的文化背景
早已有不好的印象先入為主了
怎麼做才不會...
當你跟一個人講你有在玩車的時候 對方想到的都只是那些車禍及許許多多不好的事
真的是你我都該省思的問題
同好們~請盡力分享吧!!!
skyline15060 wrote:
(昨天10/27的 ...(恕刪)
大家都說年輕小孩騎快車.改車.等等,是小屁孩
那年紀大一點的換成開車的呢???
更進一步...攔車.酒駕撞死人.逼車...等等等
2005的知識+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章 汽車 第十六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第三章 慢車 第七十二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六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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