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5 條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第 56 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vwgary wrote:先看圖當下已報警.....(恕刪)
照片上有正確日期時間有拍到駕駛座無人的話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六OO~一二OO機器腳踏車 六OO 七OO 八OO 九OO小型車 九OO 一OOO 一一OO 一二OO大型車 一二OO 一二OO 一二OO 一二OO沒拍到駕駛座無人的話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三OO~六OO機器腳踏車 五OO 六OO 六OO 六OO汽車 六OO 六OO 六OO 六OO報警無用(除非遇到鐵腕正義警察)1警察來之前 對方已離開2警察來之後 對方馬上離開3警察勸導驅離後 對方才離開總結不會開單自己拍照檢舉最有用p.s.如果只有這兩張照片 該違規人可以硬凹地申訴說那不是"公車停靠區"因為你這兩張照片公車停靠區這五個字並沒有完全入鏡(我拍的話都會讓這些字完全入鏡)最主要還是看承辦員警認定
直接拍照或錄影檢舉吧!根據經驗,打110警察來了之後,會先鳴笛或吹哨子,車主如果有聽到就會過來移車,被警察念一兩句就拍拍屁股走人了,不痛不癢!沒來移車才會開單或通知拖吊,有時候甚至沒開單但通知拖吊,拖吊車來的期間警察並不會待在現場,如果車主這時把車開走也是不痛不癢ag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