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法條語意不是很清楚,所以就寫信去問了高公局。
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我問粗體字部分如何解讀,是:
1.「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並顯示危險警告燈」與「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2.「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與「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高工局回覆如下方轉錄信件內容為 2.,我想官方說法比網路上各說各話來的有公信力,希望大家沒必要不要在行進間開危險警告燈(雙黃燈),除非沒有霧燈不得已才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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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信箱陳情信件回覆通知函,感謝您使用局長信箱。
本郵件由發信系統自動寄出,請勿直接回覆,如有任何問題或意見,請至【局長信箱】
對於您一篇主旨為「法規釋疑」之陳情信件,本局回覆如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10009386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危險警告燈使用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101年3月11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 有關「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部分,係分別指「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三、 有關危險警告燈使用時機,目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僅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如車輛故障暫停路肩...等)應開啟危險警告燈,惟並未規範禁止使用之時機,部分用路人在大雨、濃霧或特殊情況下(也有可能車輛發生故障)開啟,用意應係警告後方車輛小心注意,避免追撞事故發生。
四、 有關危險警告燈之使用,本局將再加強宣導,以利用路人遵循。
五、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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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XX 君
副本:本局各區工程處
bulibi wrote:
因為法條語意不是很清楚,所以就寫信去問了高公局。
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我問粗體字部分如何解讀,是:
1.「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並顯示危險警告燈」與「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2.「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與「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高工局回覆如下方轉錄信件內容為 2.,我想官方說法比網路上各說各話來的有公信力,希望大家沒必要不要在行進間開危險警告燈(雙黃燈),除非沒有霧燈不得已才開啟。
應該順便去函教育部問看看標點符號怎麼使用吧。
一、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或的左右情況2選1,接下句)
二、致能見度甚低時---(重點就是能見度低)
三、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 (同第一句,或的左右情況2選1,接下句)
四、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第1句的"或"跟第3句的,在文法上是相同的用法。
除非是寫成「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這樣"或"的使用才不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有很多是這樣的 。
bulibi wrote:
很顯然你的解讀錯誤,這條的意思是,能見度很低的狀況有兩種選擇:
A. 時速放到 40km/h 以下。
B. 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並沒有:
C. 時速放到 40km/h 以下,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別人沒誤導,是你解讀錯誤誤導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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