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的爸媽在離婚前買台車,車子掛在媽媽的名下,離婚後,車輛不列入財產分配,因此算是女方的財產!現在女方想把車子要回 (車子一直都男方在使用),男方卻置之不理,繼續使用有去詢問過警察,可是回覆的答案是:要有法院公文下來才能處理!想請問各位,不能用一般車輛遺失報警處理嗎?現在的情形跟遺失不也差不多?也因為對方現在不出面,車子也不知被開到哪裡,想去監理處辦車輛報廢也沒辦法!難道只能去監理站辦理"不過戶註銷"然後讓對方開著自己的車子到處跑而無法管?現在只是想把車子拿回,請問有何辦法?難道為了車子還要在花大把錢請律師... p.s. 車子只是五六年的國產車,想把車拿回只是不甘心
因為之前離婚已經花了很多律師費了!難道一定要在花錢請律師才能解決嗎?自己覺得建議朋友可以用車輛遺失去報警,因為現實情況就是,車主要車可是找不到車,也不知車在哪!可是警察卻回答要有公文!難道車輛遺失,車主還要先上法院請法官發公文下來警察才能開始找車嗎?還是可以寄存證信函給對方限時歸還!到期要是沒有拿到車,是否可以用存證信函報警處理?
如上樓所述告侵占就好了,其它問題在法院就可解決了人不知在哪兒有身份証字号及法院公文就可到最近的戶政事務所查出來。這種應不是很複雜的東西應可不用請律師,如真的不會寫訴訟書可請律師寫一下幾千元就解決了,買書依樣抄襲也可行(訴訟書狀範例)或網路找一下範例就好了。
有去監理站詢問過了!現在就只有兩種方法:1.就如各位建議的上法院告侵占 (但可能被對方反要求民事賠償,ex:代替保管車輛所花費的租車位費用等)2.不然就是不過戶註銷就當車子送對方看樣子還真的沒辦法省事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