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onisl wrote:我比較在意何時可以騎...(恕刪) 這樣好了, 我個人是選擇快速公路3000元)暫時不上, 但是快速道路(900元)與市區所有道路都合法使用!要灰再來灰, 反正我總統令已經到手了, 警察手上的手冊太舊了, 我當場拿張新的給警察看!11/25起
mini雲豹 wrote:所以這個公告有包含92-6?雖然他整篇文章只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九十二條條文"沒提到92-6,是這樣嗎?...(恕刪) 第九十二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解說:第一項主要是授權交通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法源依據!第二項主要說機車禁駛國道高速公路, 但550cc以上機車有條件行駛高速公路路段(駕照規定與分時分段)!第三項主要是授權制定道安講習法源依據!第四項主要是罰鍰細節與處理方式訂定辦法或規則!第五項主要是針對事故現場處理分式訂定辦法或規則!第六項主要是針對逾250cc機車(排氣量逾250cc就稱為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比照小型汽車(很熟悉的字眼對不對, 換言之就是比照目前紅牌可行駛路段)!第七項特別針對紅牌機車行駛高速公路加訂的規則(很狠的另訂規則)!第八項針對紅牌機車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處罰6千元, 而四輪汽車只針對同車道併駛、超車處罰6千元, 一款分兩段所以四輪汽車行駛路肩反而不用繳6千元(原33條第一項第9款處罰3000~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