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統計今年1至9月各警察機關取締酒駕案件,共取締8萬8034件,酒駕移送有3萬9356件,酒駕死亡318人,受傷有101人,酒駕A1(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有298件。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也被外界俗稱為「賴文莉條款」。警政署表示,修正後的刑法第185條之3,內容主要是將酒後駕駛原判處1年以下徒刑,提高為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由新台幣15萬元,改為罰金20萬元。
覺得還不夠重耶,依統計來看酒駕肇事屬高風險高機率之事故
卻僅僅用罰金喝止酒駕
想請問外國有甚麼喝止酒駕的方法值得借鏡嗎?
按原刑法相關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等導致不能安全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但為了使法官在裁判具體個案時,能更具量刑彈性並符合罪刑的相當性原則,立院今天通過將刑度提高至2年以下,罰金上限則提高為20萬元。
另參考國外對於酒駕肇事致人傷亡的相關法規,立法院今天也通過新增訂酒駕致人於死者的法條,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則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認為只要修改幾個字就可以大快人心了
按原刑法相關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等導致不能安全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但為了使法官在裁判具體個案時,能更具量刑彈性並符合罪刑的相當性原則,立院今天通過將刑度提高至2年以下,罰金上限則提高為20萬元。
另參考國外對於酒駕肇事致人傷亡的相關法規,立法院今天也通過新增訂酒駕致人於死者的法條,將處7年以上至無期徒刑;致重傷者,則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貨比三家不吃虧~只有殺價會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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