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在日前撞到一位61歲的行人
造成對方腳踝和腳指骨折,頭部外傷
昨天去跟對方談賠償
結果對方開價57萬
車禍發生到現在還不到一個禮拜
對方卻說要速戰速決
肇事責任都還沒出來
連醫藥費單據也沒有就要我給57萬
還說下次去就叫我準備好錢談和解
當時我是下班回家過了紅綠燈約70公尺
先看到一位由右至左穿越馬路的中年男子
向左從他前方繞過該行人後又看到另一名婦女穿越馬路
急向右還是閃避不及
機車左側碰撞該行人
當下立刻停車報警
也有去醫院探視
現在,他價錢開那麼高
我實在無力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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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上次申請出判表後雙方就沒有聯絡
剛過完年就收對方去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做保險的同學說那市政府先拿他的單據後,再做合理的賠償,我再還給政府
跟保險一樣會審核單據,不會照單全收,對我比較有利,不合理的部分可以不用理他
剛剛又收到他申請調解委員會,想必是政府給的太少,要從我這邊下手
實在很不想去調解委員會,那地方根本就是讓雙方討價還價掀桌的地方,不去不知道會怎樣...??
另外,警察說出事點到斑馬線中有一條巷子,不受100公尺內要走斑馬線這條所規範,是真的嗎??
我有去問過老師(專門做肇事重建)他說警察亂說,叫我去申請鑑定,看能不能把肇事責任比例壓低
威7406 wrote:
小弟我在日前撞到一位...(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 三公尺 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建議於事故一週後可免費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事故一個月後可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可參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以利釐清雙方肇責。
研判表為參考用,若有不服可自費三千元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雙方肇事責任。
事故分析表出來的話,若行人有違規的話,那就換你向他求償了!!
車禍這種事情不是他開價多少就多少,沒必要白癡到直接給他錢,先去調解委員會那邊調解.
如果調解下來不滿意,再上法院。
我上次跟一個婦人撞 婦人跌一跤就跑了 拖了半年多也不出來和解,調解也不來 就要跟我要三萬 不給就告我,現在我也很無奈只能上法院講了。
車禍詐財流程大概是這樣:
撞車後不報警,小傷,事後回去變大傷,要現金才要和解(金額都嚇死人),調解委員會不敢來,最終手段就是以過失傷害提告嚇死你,要你吐錢出來,千萬別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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