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t0836 wrote:請交通隊移送調解就好...(恕刪) 申請時不需要帶那麼多啦~又不是馬上就能調解...申請後還需要若干工作天才能收到公文約定何時到場接受調解哩~到時候再帶齊一些證明文件前往即可,可以申請2次調解,若雙方都認為有需要還可以做第3次喔~
damafong wrote:申請時不需要帶那麼多...(恕刪) 所以我只要帶車禍登記聯單和身分證去我居住的地方調委會辦理就可以囉?因為看了一些調解委員會都說聲請人只能在他造所在地或犯罪地申請調解,所以讓我很疑惑~總之就是肇事者太擺爛.......擺明不想賠,才2~3千塊而已,真可惡........
hsiung0430 wrote:所以我只要帶車禍登記...(恕刪) 二三千元的損失...........建議就算了............送調解, 走法院浪費的精神不止二三千元.......況且,對方戶籍所在地和你住的地方相去太遠........路費都不止二三千還有, 法院判賠一定不到你的損失金額......如果真要打, 請先申請支付命令,對方不服的話, 法院自己就會幫你辦調解了....如果對方擺爛不理, 支付命令就會等同判決確定.....
damafong wrote:+1~是的!...(恕刪) 即使你在你住的地方提起調解, 也會被移轉到對方的居住所在地,除非對方也同意,才有可能到你方便的地方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三條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