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10 日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 為 超車道。但小型車於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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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就出在上述「三、內側車道 為 超車道。但小型車於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的條文字面,常常引發正反兩派的各自解讀與爭議.......
「絕對路權派」認為:「非超車時,不應佔用超車道!處於內側車道上的車輛,縱使已以最高速限 (e.g.時速110公里) 行駛,然而一旦後方有來車示意 (e.g.閃大燈) 要超車,則該前車即應 儘可能 讓至中線或外側車道」。
相反的,
「絕對速限派」則認為:「處於內側車道上的車輛,只要保持最高速限 (e.g.時速110公里),就可合法行駛;縱使後方有來車示意 (e.g.閃大燈) 要超車,也無須讓出車道」。
於是,兩派每每爭論不休、而難有共識......
其實,撇開駕駛道德不談、光就法規字面來看,「絕對速限派」的見解就很有問題了!
因為,如果他們的上述論點成立的話,那麼法規只須寫明「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可,又何必「多此一舉」地加上這句「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所以,在政府還未修改那條法規之前,
光就目前的法規字面「三、內側車道 為 超車道。但小型車於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來看,
它的精神 (意義) 似乎是這樣:
「當後方並沒有來車示意 (e.g.閃大燈) 要超車時,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然而一旦後方有來車示意 (e.g.閃大燈) 要超車時,則該前車即應 儘可能 讓至中線或外側車道。」
可參考高速公路局的宣導短片:
http://www.youtube.com/embed/739FSIfIpM4
ps.1. 目前,歐、美、日 等先進國家,似乎都比較偏向上述所謂的「絕對路權派」。
( 但本地的「絕對速限派」一定會說「但是國情不同」....... 唉 ~~ ~~ )
ps.2. 當然囉,上述的所有討論,都是針對「通則」(一般正常情況) 而言,而並不包括嚴重塞車等「特例」(特殊情況);
也希望本地的「絕對速限派」不要引用「特例」來混淆「通則」........
stevelee1203 wrote:
請問一下
如果車流很大
整個高速公路車流速度只剩50~60km
那這樣大家是否還要全都開在中線車道?
把內側讓給要超車的人?
因為就塞車了阿,你怎麼也開不到速限
這樣的話是否只要塞車的時後我再內線一直閃大燈
那前面的車通通要讓到中線給我過?)
我覺得大部份會說在內車道用最高速行駛是合法的應該都是說你說的狀況,
但大部份用鍵盤開車及搞不清楚狀況的人就是覺的就算內車道外的車道都塞到走不動了內車道還是只能當超車道
我不懂他們在想什麼,當然以我在高速公路開車十幾年的經驗,我也絕不相信口口聲聲說內車道是超車道,而平常不能開的那些人真的有遵守,當外側的車道都是車時他還可以乖乖的不開內車道?
我只能說網路上嘴炮的人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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