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只要發生交通事故,大家都會怕被冠上這條吧
看了很多文章,明明都是對方的錯,譬如該走人行道不走人行道,闖紅燈之類的
明明是對方違規而發生的事故,自己也要連帶責任
心想如果對方沒違規在先,也就不會有事故的發生不是嗎?還是我想法太單純了
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真的都沒辦法了嗎?
即使錯不在自己,還可能要賠償對方,不是很無辜嗎?
關於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大家有沒有什麼想法呢?
tantt wrote:
相信只要發生交通事故...(恕刪)
小弟舉個親身體驗的例子來回應版主的主題!
曾在一個綠燈後的路口左轉,行人遵守走斑馬線,我卻因為A柱擋住視線.奇妙的是行人的速度跟左轉A柱的視野會成正比.當然此時就會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問題了! 那麼當時幸好行人(國中生)反應快先伸出手讓我看到一隻手冒出引擎蓋上!(他老爸教的好,有教到要看駕駛的眼睛在哪~~) 當下甚至沒想到後方追撞的問題直接煞車到底! 那麼"應注意而未注意"是否延伸到我後方的駕駛身上? 那麼另一個例子是在對向車陣中左轉時該注意的是車陣中右方的機車! 恩!不過說實在路權觀念真應該強制執行! 免得一些心不在焉的駕駛與行人的妄意而為!

tantt wrote:
相信只要發生交通事故...(恕刪)
樓主所說的“應注意而未注意”是我國民法裡面的用語,
其所指的就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如果以汽機車駕駛人來說的話,
其最低標準就是“駕駛行為完全遵守我國道路安全管理處罰條例”。
可是在台灣應該9成9999999的駕駛人都達不到這個標準﹝包括在下

所以如果真的出事的話,十之八九跑不掉的啦!
真正有機會可以主張無過失的人屈指可數,
最後可以爭執的就只剩“過失比例”的問題而已。
而多數的駕駛人多半搞不清楚“有無過失”跟“雙方過失比例”到底有什麼不同,
有無過失討論的是“肇事的結果有沒有一絲絲的機會被歸責在駕駛人的駕駛行為上”,
有無過失只有“有”跟“無”兩種結果而已,
也只有在“有”過失的情況下才會繼續去討論雙方過失比例的問題。
如果事故中產生有人傷亡的情形時,在有過失的情形下,
駕駛人的行為有極高度的可能成立“過失傷害、過失重傷或過失致死”等刑事上的罪名,
當然民事上賠錢也是必然的囉!
只差在依雙方過失比例導致賠多賠少而已。
反之,如果沒有過失的話,那就可以放心,刑事告不成,民事上錢也不用賠。
不過無過失的門檻很高,所以幾乎很難有辦法用此種抗辯全身而退。
而“信賴保護”的主張,在目前法院實務上似乎有稍稍擴張一點,
不過多數事故中主張信賴保護多半還是會被打槍,
原因在於多數駕駛人得信賴多半不值得保護,
舉個簡單的例子,
駕車經過人行穿越道時,不論燈號都應該要減速觀察,確認無行人後再通過。
上面這是正確的SOP,可是多數在路口撞傷人的案例,幾乎都是因為沒有同時作減速+觀察,
要不“未確實減速+觀察”,要不“減速+隨意觀察”,
幾乎是“我綠燈,所以無敵”的態度。
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真的操作都符合SOP還是無可避免撞傷了人,便可主張信賴保護。
不過真的像這樣操作的話,要出事也真的是很難啦。
這也是為什麼多數肇事者會被打槍的原因。

在此發表一下在下的意見,
事實上各位網友在討論判決時,常常覺得法官亂判,
但較了解法律的人都知道,通常較有問題的是“法律”本身,
﹝因為法官的判決是絕對受到法律條文拘束的,
舉個例子:如果刑法中沒有殺人罪,就算有證據確實證明你殺了100個人,法官他也不能判你有罪。
反之,如果有證據確實證明你真的殺了人,而刑法也有處罰殺人行為,那法官就必然要判你有罪。﹞
而不是法官﹝當然的確是有些法官判決品質不是那麼好﹞,
會這麼說,是希望大家要弄清楚真正需要被批評的是什麼,
而不要隨人起舞,看到黑影就開槍。
判決本來就是屬於可受公評的東西,
不過要評論要說清楚哪裡不對,
而不是不討論內容,僅是扣別人帽子而已。

因為篇幅有限,所以回答得不夠精確,
如果有什麼說不明白的地方,就請各位再提出來囉!
當然,如果有說錯的地方,也歡迎高手指正啦。
tantt wrote:
相信只要發生交通事故...(恕刪)
天天!! wrote:
樓主所說的“應注意而...(恕刪)
你說得很專業~

"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就是大家說的應注意未注意~
說白話一點~就是有沒有做到"你可以做到;所有可以做到的事"~~
簡單一點是按喇叭警告~複雜一點叫依速行駛並做隨時可煞停之準備~~
煞住不就不會撞到了~~

大部分交通事故都發生在交叉路口~照規定,行經交叉路口"須減速並做隨時可煞停之準備"~
所以不管誰對誰錯~大部份都會衍生"應注意未注意"~~
雖然法律有保障人們"行"的權利;但仔細看明文法條裡,並沒有"路權"這個名詞~~
我們使用道路~是因為道路完成;所得到的衍伸利益~又尤其我們是使用動力車輛~
所以題外話說.....
在台灣這"一律禁止;除非允許"的習慣下~動力車輛使用道路~是一律禁止,除非允許~
才會有"為啥機車不能上高速公路"的狀況~~
當時我在內線,外線右前方是箱型車,速度未超速,
我知道那個路口常發生事故且視線被箱型車擋住,
因此就先減速,結果箱型車緊急煞車全身而退,
從小巷子衝出來的車子就往我右邊撞上,
撞擊點在B柱,前後門都中~
事後比較令人不服的是,現場處理員警主張我也有肇責並要我們和解,
對方肇事者也主張我沒減速才被他撞到,我也向警察主張,我確實有減速並觀察,
但是視線被箱型車擋住所以看到時已經反應不及~而且我是幹道車(雙向四車道還有分隔島)
警察說了一句話讓我很無言:
『在台灣,只要碰到就不可能沒責任』
還說我縱使有減速但還是撞上就表示不夠慢
說什麼即使送鑑定我至少也3~4成過失所以建議我和解
也因此讓對方聽了之後開始擺爛一副你就去告我
還好啦,後來保險處理,只是對台灣的司法很灰心~~
因此我覺得交通要好,不只要嚴格取締違規,
還要在交通事故判決上,讓違規肇事的人陪到脫褲子,
這樣大家開車才會更小心更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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