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發生是有位朋友騎著50c.c vino
在黃燈時騎過紅綠燈下,等到騎到路口對面時剛好變紅燈了
對向車道的警察就原地大迴轉追了三四百公尺
也沒閃警車的警示燈,就按了喇叭把我朋友叫下來
我朋友是個女生,警察的話他也照做了
拿出了行駕照,就這樣被開了闖紅燈
我朋友回家後覺得委屈就說給大家聽
我們幾個好朋友就陪她去警局問說有沒有搜証或是證據能證明他闖紅燈
警察醫開始就就很兇
他說他們有兩個人一起看到我朋友闖紅燈所以不用證明
後來我們發現明明是50cc的輕機他卻寫成重機
我們就問他說你寫錯了,他就要搶那張罰單說要去改
我另一位朋友拿著罰單不給警察
警察就吼說:你是不是當事人?如果不是你再講話就是妨礙公務
然後就一直逼問我那位當事人朋友說你要不要讓我改罰單
我朋友都哭了..........
他就更大聲逼問
他還說如果你們不服氣可以去伸訴我
我想請問各位
遇到這種事難道只能任氣吞聲乖乖繳罰單嗎?他說兩個人看到....
而且警察態度惡劣
還搶我朋友的罰單,這樣可以嗎?難道他硬要搶沒有錯嗎?
我們一位幫忙伸張的朋友拿著罰單難道不可以嗎?這樣有違法或犯法?
然後還一直給當事人壓力,逼問他,還說我們是妨礙公務,可是他罰單都開完了這樣算妨礙公務嗎?
真的是越想越生氣!
我朋友想說當成做慈善捐款去繳一繳...
但是我很氣,明明就沒有的事為什麼警察可以這樣污賴平民百姓
這樣還算是民主國家嗎?難到拿他沒辦法了嗎
這樣的人民保母真的令人灰心...
而且它還是在228這樣欺負一個從中北部下來工作的女生
幾十年前是查緝私煙毆死老婦,現在又污賴欺壓百姓
1800對於一個剛剛步入社會要存錢的人來說是很多的耶~兩天的薪水...
請大家幫幫忙!
看看有什麼辦法?
我很生氣也很無奈,我跟我朋友說當做慈善也要這1800元的罰單註銷後拿這1800去做慈善啦!
真的拜託大家了
想想辦法!這警察也太霸道了
p.s他的惡劣態度,搶罰單,大聲逼問我朋友,還不准我們說話說是妨礙公務,我們同行的友人有錄下來
s0921413808 wrote:
事情的發生是有位朋友...(恕刪)
網友的案例: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242092&p=1
覺得不合理就去申訴吧!
現在警察抓闖紅燈沒有即時錄影很容易引起爭議!
否則警察隨便攔下說你闖紅燈,你要如何解釋?
除非有明確證據,現在警察不敢口頭說你闖紅燈的。
申訴吧!
申訴不過,就當捐錢了!
這種情形在花蓮台9線三棧橋往北常常發生,個人也是發生這種情況
那個路口非常廣大,黃燈變紅燈秒數不足,也向花蓮縣政府反應過,有一陣子有將黃燈秒數調長。
最近又恢復之前的秒數,導致車輛在看到變黃燈後,過那個路口,直到末端就會被警察攔下來
說您闖紅燈,依據機車的時速50~60公里計算,過那個路口約5~7秒。
所以這種情況,除非您有行車紀錄器,不然就認了吧。
花蓮這裡的警察(新城派出所)也是這種口氣,有的值勤員警會自知理虧放您過
有的就像您朋友這樣開單,申訴也沒用。監理機關(我申訴過2次)還是依據員警的取締來開罰。
除非有影像佐證。
所以我目前打算買行車紀錄器(計畫3年了),因為這些員警的作為與不作為(不取締砂車車任意變換車道;不取締砂車車危險駕駛),讓本人覺得自己該有所做為來對抗這些不勤勞的員警。
在這裡的砂石車天天都會有危險駕駛(超速、任意變換車道、逼前車),天天上演。騎機車很危險。
打這麼多,告訴您一點,還是把罰單繳了吧。您無法舉證的情況下,就只能這麼做囉。
我也是繳了罰單,爾後經過此路口,只要是綠燈,我都停在旁邊,等黃、紅燈之後,再變綠燈
最後再通過該路口。想想,這種取締方式對我形成的夢靨就是如此。應該也有人和我一樣吧,因為曾遇過在那路口等黃、紅燈之後變綠燈的人,也和我一樣上班族。

真可悲....
總之想辦法調監視畫面證明自己只是黃燈時通過
訴願不行就打行政訴訟撤銷處分(這就要看碰到的法官會怎麼判,也曾有法官以警察未能連拍告發,舉證不完備裁定不罰)
但是現在的警車也許有錄影設備,不過只要能確認你當事人朋友真的只是黃燈時通過停止線,就對你的當事人朋友比較有利
總之罰單部分趕緊先訴願
訴願不成就到高等行政法院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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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路口監視器檔案
要請你的當事人朋友
到派出所填寫--錄影監視系統影音檔案調閱申請
複製檔案理由寫: 証據保全
民眾(即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或其他非偵查機關為發現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之行為等事項而有調閱警察局與里辦公處所設置、管理與之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儲存影像資料之必要者,得依「本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暫行辦法」第14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刑事訴訟法」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辦理。向轄區派出所提出並填寫「警察局各分局錄影監視系統影音檔案調閱申請書」,於審查符合調閱事由核准後,由各該系統保管單位(各派出所、里辦公處)指派人員陪同調閱,原則上只可閱覽影像,不得予以拷貝自存,如發現有得作為證據之資料者,則應另依相關法規程序規定辦理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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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警察要拿回罰單改正,你另一個非當事人的朋友不給警察,被說是妨礙公務行為)..恕我直言..這部分我覺得是你另一個朋友自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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