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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現在只要開車驗出有酒精反應,就算是公共危險罪嗎?

這幾天看到一個新聞
一位仁兄吃檳榔後,遇到酒測竟驗出0.05酒精量
仁兄懷疑檳榔業者為了生意競爭,可能會加料吸引客人

總之新聞最後說... 以公共危險最送辦

是新聞報導有誤?
還是只要驗出有酒精含量即屬公共危險罪?
(如屬後者,那不就有前科紀錄了)
2010-08-19 12:4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酒精反應
酒測值為0.25mg/l以下不算酒駕
0.27mg/l以上(含)就算酒駕
0.55mg/l以上(含)公共危險
另外只要有發生車禍(不管是自撞還是自摔)只要測出
有酒精反應就涉嫌公共危險了
super170 wrote:
酒測值為0.25mg...(恕刪)

+1票!
所以還是小心駕駛!
沒有唷~~之前有新聞說~~
你被測到可以要求~進行生理平衡等測驗~
過了不算是酒駕~看到時我已經很傻眼了~
所以立法院立法可能方針都是有問題~
報紙有寫檳榔添加高梁會更有香味..所以吃多會有酒精反應應該不意外!!
另外薑母鴨..燒酒雞吃太多建議也別開車..騎車一樣都會有酒精反應的!!
別以為喝酒騎腳踏車不會受罰....
腳踏車也算交通工具若被警察攔到一樣開單!!
愛從微笑開始 wrote:
這幾天看到一個新聞一...(恕刪)

請注意
"只要有發生車禍(不管是自撞還是自摔)只要測出
有酒精反應就涉嫌公共危險了"
因為他有發生差撞~~~

這則新聞本人有看到~
-------
樓上亂哈拉
腳踏車是非動力車輛怎麼可能受罰阿.....
MMMP5 wrote:
沒有唷~~之前有新聞...你被測到可以要求~進行生理平衡等測驗~(恕刪)


是這樣子嗎?




風~~
愛從微笑開始 wrote:
這幾天看到一個新聞一...(恕刪)


這問題一般實務通常是

只要有車禍
駕駛者測出有酒精反應
警方就會以酒駕移送
這樣xx就有業績了
檢方也會以公共危險最受理


法官判決則是依一切事證斟酌判決
正常來說微量酒精
是不會判決成立的

不過一般在檢察官時
通常會叫你..................我就緩起訴你
花錢消災
一般人都怕上法院吃官司
造成
反正可移送就移送
反正法官去判不成立是他的事
前端移送是依法可移送(涉嫌公共危險)
選擇繳罰金或捐錢的比選擇法院抗告的還多呢!!!!


酒駕依法來說也不可一罪雙罰
法院判決公共危險罪就不可另以交通罰款
但也一堆被一罪雙罰的,,也乖乖繳罰金
因為大都不抗告,,讓法律上成為
抗告不罰
怕麻煩的乖乖繳
徵汽車維修技師,,意者訊息連絡,上班處台南永康
腳踏車有動力的 是一匹人力 但不算酒駕
holyduck wrote:
是這樣子嗎?...(恕刪)


要是這樣~
我職業聯結車駕照~該還給監理站了~
已經沒有王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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