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看到一個新聞
一位仁兄吃檳榔後,遇到酒測竟驗出0.05酒精量
仁兄懷疑檳榔業者為了生意競爭,可能會加料吸引客人
總之新聞最後說... 以公共危險最送辦
是新聞報導有誤?
還是只要驗出有酒精含量即屬公共危險罪?
(如屬後者,那不就有前科紀錄了)
愛從微笑開始 wrote:
這幾天看到一個新聞一...(恕刪)
這問題一般實務通常是
只要有車禍
駕駛者測出有酒精反應
警方就會以酒駕移送
這樣xx就有業績了
檢方也會以公共危險最受理
但
法官判決則是依一切事證斟酌判決
正常來說微量酒精
是不會判決成立的
不過一般在檢察官時
通常會叫你..................我就緩起訴你
花錢消災
一般人都怕上法院吃官司
造成
反正可移送就移送
反正法官去判不成立是他的事
前端移送是依法可移送(涉嫌公共危險)
選擇繳罰金或捐錢的比選擇法院抗告的還多呢!!!!
酒駕依法來說也不可一罪雙罰
法院判決公共危險罪就不可另以交通罰款
但也一堆被一罪雙罰的,,也乖乖繳罰金
因為大都不抗告,,讓法律上成為
抗告不罰
怕麻煩的乖乖繳
徵汽車維修技師,,意者訊息連絡,上班處台南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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