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被撞壞 人又受傷 肇事者竟然是不起訴 天阿....這是什麼道理阿而不起訴理由是:證據不足撞成這樣還證據不足 不知道要怎麼才算證據足阿.....檢察官為何不往超速方面偵查 而一直在號誌上打轉而且當天晚上10:30在岡山發生的等我回到家時已經是早上快3點了當天只覺得腳踝有點怪怪的也沒多想怎樣不解為何檢察官反而來質疑我的傷勢
保險很重要, 至少沒丙式也要有車碰車最近把行車記錄器敗下去了, 一個記錄器才3000不到加個SDHC 16G Class6的卡也才總共4000出頭現在只要一上車, 沒開行車記錄器就一整個不對勁我是用吸盤把行車記錄器吸在前檔前檔雖有貼3M M70, 但想想...嗯...不理他, 記錄器優先, 隔熱紙有問題時...再貼就有
chya168 wrote:我看到法院公文不起訴...(恕刪) 之前也有愈過類似的案子同樣是不起訴書同樣是和事實差很大總覺得很奇怪明明是被害的一方卻完全無法受到應有的保障光花的時間金錢就已經不計其數了最後竟然沒有任何的補償要如何才能成為被法律保護的人?當壞人嗎?
calvarial wrote:之前也有愈過類似的案...(恕刪) 檢察官認為我要提出加害人的強烈加害證據不然他認為加害證據是不足的然後提出一些與現場不合的說法說我車上的人 不顧我的情況直接先開車門看是交通號誌而當時是被撞後 我和我車上的人都坐在車上回神後我先下車 他才下車的
calvarial wrote:之前也有愈過類似的案...(恕刪) 首先,大家要知道,事實不是自己認定的事實是需要有證據的越強而有力的證據越好,而且是客觀證據再來,不起訴書指的是根據所告的法條,證據無法成立,所以不起訴不代表整件事的對錯,這點要搞清楚再來,如果您是被害人,還有請律師,那您就是告民事法如果您是被害人,但是告刑事,那麼檢察官就是您的律師(您不用再請律師)所以看到各位大大稱自己是被害的一方,但又有律師,又有檢察官?那您是走刑事還是民事法庭?所以遇到檢察官不起訴,是很常見的,他們也不知道您到底要走民事法庭還是刑事法庭車禍不是走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就是單純民事訴訟兩種,不能分開另外,如果是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那要小心萬一刑事不成立,你的民事賠償一毛錢也拿不到如果走民事,那麼就是法官斷輸贏庭外和解也是一種方式,不要認為「和解」對您不利如果要的是錢,「和解」很有可能拿到最多錢!大家都把和解這兩個字污名化了,認為和解就是沒有對錯所以車禍要求償,要先保存證據,另外,要選對法條,就這麼簡單給大家參考
chya168 wrote:車被撞壞 人又受傷 ...(恕刪) 開版大,您是告對方傷害嗎?而您事發當天或隔天是否有至醫院或診所看診?如果沒有的話,刑事責任"傷害"的部分是很難成立的,到時候只能要求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而已(更換零件的部份還會扣折舊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