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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車禍之後續(已補不起訴書)於10/12再次接獲不起訴書

車被撞壞 人又受傷 肇事者竟然是不起訴 天阿....這是什麼道理阿
而不起訴理由是:證據不足
撞成這樣還證據不足 不知道要怎麼才算證據足阿.....
去年車禍之後續(已補不起訴書)於10/12再次接獲不起訴書
去年車禍之後續(已補不起訴書)於10/12再次接獲不起訴書
去年車禍之後續(已補不起訴書)於10/12再次接獲不起訴書

檢察官為何不往超速方面偵查 而一直在號誌上打轉
而且當天晚上10:30在岡山發生的等我回到家時已經是早上快3點了
當天只覺得腳踝有點怪怪的也沒多想怎樣
不解為何檢察官反而來質疑我的傷勢

去年車禍之後續(已補不起訴書)於10/12再次接獲不起訴書
去年車禍之後續(已補不起訴書)於10/12再次接獲不起訴書
去年車禍之後續(已補不起訴書)於10/12再次接獲不起訴書
2010-06-23 14:0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10/12
你有裝行車紀錄器嗎?
看完你這篇
更讓我覺得.......
我..一定...要... 裝... 行車記錄器.啦~~))))

對方當時車沒有在現場嗎?
為何是證據不足不起訴
你的VOLVO傷成這樣
對方應該很難開走吧?

保險很重要, 至少沒丙式也要有車碰車
最近把行車記錄器敗下去了, 一個記錄器才3000不到加個SDHC 16G Class6的卡也才總共4000出頭
現在只要一上車, 沒開行車記錄器就一整個不對勁
我是用吸盤把行車記錄器吸在前檔
前檔雖有貼3M M70, 但想想...嗯...不理他, 記錄器優先, 隔熱紙有問題時...再貼就有
GOLF 1.8T wrote:
對方當時車沒有在現場...(恕刪)

我看到法院公文不起訴書時
我看不懂這寫些什麼 與事實差距很大
跟律師討論後 看能不能把不起訴書PO上來
chya168 wrote:
我看到法院公文不起訴...(恕刪)


之前也有愈過類似的案子
同樣是不起訴書
同樣是和事實差很大
總覺得很奇怪
明明是被害的一方
卻完全無法受到應有的保障
光花的時間金錢就已經不計其數了
最後竟然沒有任何的補償
要如何才能成為被法律保護的人?當壞人嗎?
calvarial wrote:
之前也有愈過類似的案...(恕刪)

檢察官認為我要提出加害人的強烈加害證據
不然他認為加害證據是不足的
然後提出一些與現場不合的說法
說我車上的人 不顧我的情況直接先開車門看是交通號誌
而當時是被撞後 我和我車上的人都坐在車上
回神後我先下車 他才下車的
calvarial wrote:
之前也有愈過類似的案...(恕刪)

首先,大家要知道,事實不是自己認定的
事實是需要有證據的
越強而有力的證據越好,而且是客觀證據
再來,不起訴書指的是根據所告的法條,證據無法成立,所以不起訴
不代表整件事的對錯,這點要搞清楚
再來,如果您是被害人,還有請律師,那您就是告民事法
如果您是被害人,但是告刑事,那麼檢察官就是您的律師(您不用再請律師)
所以看到各位大大稱自己是被害的一方,但又有律師,又有檢察官?
那您是走刑事還是民事法庭?
所以遇到檢察官不起訴,是很常見的,他們也不知道您到底要走民事法庭還是刑事法庭
車禍不是走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就是單純民事訴訟兩種,不能分開
另外,如果是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那要小心萬一刑事不成立,你的民事賠償一毛錢也拿不到
如果走民事,那麼就是法官斷輸贏
庭外和解也是一種方式,不要認為「和解」對您不利
如果要的是錢,「和解」很有可能拿到最多錢!
大家都把和解這兩個字污名化了,認為和解就是沒有對錯
所以車禍要求償,要先保存證據,另外,要選對法條,就這麼簡單
給大家參考
chya168 wrote:
車被撞壞 人又受傷 ...(恕刪)


開版大,您是告對方傷害嗎?

而您事發當天或隔天是否有至醫院或診所看診?如果沒有的話,刑事責任"傷害"的部分是很難成立的,到時候只能要求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而已(更換零件的部份還會扣折舊噢).
gd831118 wrote:
開版大,您是告對方傷...(恕刪)

應該說在36小時內就去看外科了 有醫生診斷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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