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99/1收到法院緩起訴處分書
緩起訴期間為3年,向國庫支付新台幣五萬元
於是認命的繳交五萬元罰金給國庫
就在今天99/5/24
家人收到北區監理所XX監理站寄來
"違反道路交通安管理事件裁決書"
內容:罰鍰新台幣肆萬伍仟元整,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安全講習.....
請問以上情形是否已違反行政罰法"一罪不二罰"原則
若要提出異議,需娙監理站或是直接向管轄法院提出?
所需狀紙監理站有無制式格式可供使用?
一隻牛要扒二層皮
國家是想錢想瘋了啊!
麻煩瞭解程序的版大能說明,先謝謝了!

iuchih wrote:
家人於98/10酒駕...(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