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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路權的障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9 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
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
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機器腳踏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器腳踏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
之一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
,但應開啟警示燈。
--------------------
99條第一項是指如道路有劃上禁行機車或是指示牌指示機車應該往那裡行駛,就必須依其指示行駛或禁止行駛!
99條第一項第一款是指最外側車道邊線為15cm(邊線)的路段,機車應該在外側兩車道行駛,除非外側第二車道有劃上禁行機車,單行道應在左右兩側車道行駛,如果是三線道或以上的單行道,中間車道若有禁行機車就不能行駛!

99條第一項第二款是指最外側車道邊線10cm(快慢車道分隔線)的路段,機車應在慢車道與最外側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左右兩側車道行駛或是慢車道旁邊的快車道行駛!

99條第一項第五款是指機車不能行駛邊線外(所有車輛都一樣,除非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99條第二項是規定機車轉灣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待轉的意思)
99條第二項第一款是指內側車道有劃上禁行機車的路段,機車就必須要待轉(兩段式左轉),也不可以從中間等車道直接左轉!

99條第二項第二款是指在三個車道以上的單行道,行駛於右側車道與慢車道必須要待轉(兩段式左轉),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也必須要待轉(兩段式右轉)

99條第三項有關警察的規定,就是幾乎沒有規定,且不受99條-1限制,最多開個警示燈!

備註1
第 99-1 條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應比照小型
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
示行駛。
-------
99-1條 主要是解除99條的限制,但另有規定者必須依其規定!
也就是所謂的原則開放,例外禁止!

機車不管你是幾cc,在法律條文下的規定,永遠都叫機器腳踏車,雖然還是屬於汽車
2010-04-12 10:50 發佈
所以不是快車道機車就不能行駛這麼簡單,機車不是慢車,機車是汽車!

但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就完全限制機車行駛空間!

還有待轉規定也完全沒按照交通安全規則去制定,雙向共兩線道的道路也有規定要待轉,三線車道也有規定免待轉的


總之好像是高興怎麼規定就怎麼規定,搞的機車騎士就算懂交通規則也沒用!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如果我騎的是機快車,就可以行駛內車道了。

叫官員出來解釋何謂機慢車。

如果跟我說該車輛最高速度不能達到法定的時速60公里,不得行駛內車道,我可以認同。

但是可以達到法定速度的60,為何不能行駛內車道。

而且台灣內外車道都是60公里,內車道沒有說70公里,更沒有理由這樣禁止摩托車行駛內車道。
請常念:南無阿彌陀佛!
米咖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恕刪)

機車哪來的路權

機車在台灣是最弱勢的
金箍咒是啥?
只有緊箍咒跟金箍棒吧!
還是我搞錯了??
傻傻分不清
騎機車的在台灣是最沒人權的

什麼權都是跟機車討
你先拔到獅子的鬃毛.......你的電腦就會比別人快.........
那如果是『機車優先道』汽車可以一直開在上面嗎?
我發現很多車子都一直開在上面!!
尤其是前方塞車時,很多汽車都打個方向燈就轉出來,
完全沒有看一下有沒有機車
甚至連方向燈都沒打就轉出來
機車騎士真可憐啊~~~
whitehair23 wrote:
金箍咒是啥?
只有緊箍咒跟金箍棒吧!
還是我搞錯了??
傻傻分不清

感謝你無聊的提醒,改掉這個無聊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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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690311 wrote:
那如果是『機車優先道...(恕刪)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74-1 條 機器腳踏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
之機器腳踏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
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本標線以白色實線及機器腳踏車圖形劃設之,每過交岔路口處均應標繪之
,並於兩機器腳踏車圖形間,縱向標寫白色「機器腳踏車優先」標字配合
使用。
「機器腳踏車優先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

第 174-2 條 機器腳踏車停等區線,用以指示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
器腳踏車駕駛人於紅燈亮時行駛停等之範圍,其他車種不得在停等區內停
留。本標線視需要設置於行車速限每小時六十公里以下之道路,且設有行
車管制號誌路口之停止線後方。但禁行機器腳踏車或紅燈允許右轉車道不
得繪設。
機器腳踏車停等區線,線型為白色長方形,橫向(前後)線寬二十公分,
縱向(二側)線寬十或十五公分,縱深長度為二點五公尺至六公尺,並視
需要於機器腳踏車停等區內繪設機器腳踏車圖案或白色標字。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第 175 條 車種專用車道標字,用於指示僅限於某種類型車輛行駛之專用車道,依規
定行駛之車輛種類名稱標寫之。各類車種專用車道得以文字或圖案標繪之
,標寫之文字依下表之規定:
┌─┬─┬─┬─┬──┬─┐
│車│︵│︵│︵│︵ │︵│
│專│一│二│三│四 │五│
│用│︶│︶│︶│︶ │︶│
│道│公│大│大│汽立│自│
│之│共│客│貨│缸方│行│
│車│汽│車│車│總公│車│
│輛│車│ │ │排分│ │
│名│ │ │ │氣之│ │
│稱│ │ │ │量機│ │
│ │ │ │ │未器│ │
│ │ │ │ │滿腳│ │
│ │ │ │ │五踏│ │
│ │ │ │ │百車│ │
│ │ │ │ │五 │ │
│ │ │ │ │十 │ │
├─┼─┼─┼─┼──┼─┤
│使│公│大│大│機 │自│
│用│車│客│貨│車 │行│
│之│專│車│車│專 │車│
│標│用│專│專│用 │專│
│字│ │用│用│ │用│
└─┴─┴─┴─┴──┴─┘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並配合車種專用車道線使用。本標字圖例如下:

第 184 條 左彎待轉區線,用以指示左彎車輛可在直行時相時段進入待轉區,等候左
轉,左轉時相終止時,禁止在待轉區內停留。
本標線應配合左彎專用車道及左轉時相使用,設於左彎專用車道之前端,
伸入交岔路口,距離中心不得少於三公尺。
本標線為兩條平行白虛線,線寬一○公分,線段及間距均為五○公分,其
前端應標繪停止線。
本標線得以白色變體字之「左彎待轉區」標字標寫於待轉區內,用以指示
左彎待轉區之範圍。
圖例如左: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阿公鐵蛋 wrote:
機車哪來的路權機車在...(恕刪)

所以應該廢除第99條!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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