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9 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
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
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機器腳踏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器腳踏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
之一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
,但應開啟警示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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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條第一項是指如道路有劃上禁行機車或是指示牌指示機車應該往那裡行駛,就必須依其指示行駛或禁止行駛!
99條第一項第一款是指最外側車道邊線為15cm(邊線)的路段,機車應該在外側兩車道行駛,除非外側第二車道有劃上禁行機車,單行道應在左右兩側車道行駛,如果是三線道或以上的單行道,中間車道若有禁行機車就不能行駛!
99條第一項第二款是指最外側車道邊線10cm(快慢車道分隔線)的路段,機車應在慢車道與最外側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左右兩側車道行駛或是慢車道旁邊的快車道行駛!
99條第一項第五款是指機車不能行駛邊線外(所有車輛都一樣,除非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99條第二項是規定機車轉灣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待轉的意思)
99條第二項第一款是指內側車道有劃上禁行機車的路段,機車就必須要待轉(兩段式左轉),也不可以從中間等車道直接左轉!
99條第二項第二款是指在三個車道以上的單行道,行駛於右側車道與慢車道必須要待轉(兩段式左轉),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也必須要待轉(兩段式右轉)
99條第三項有關警察的規定,就是幾乎沒有規定,且不受99條-1限制,最多開個警示燈!
備註1
第 99-1 條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應比照小型
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
示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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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條 主要是解除99條的限制,但另有規定者必須依其規定!
也就是所謂的原則開放,例外禁止!
機車不管你是幾cc,在法律條文下的規定,永遠都叫機器腳踏車,雖然還是屬於汽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