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車(我的車)在3/6 15:15:00之前就在劃有”直行”標線中間車道以第一順位依序等待綠燈通過中正路口往成功路方向前進.
甲車(賓士小黃)在15:15:09(cam04--第五門監視器影片)駛入左轉車道, 在劃有”左轉專用”標線內側車道不依標線指示等待左轉,突然加速(40~50KM以上)在乙車已將近通過路口時15:15:15~15:15:20) 逕行違規強行插入直行道,此時乙車雖已踩煞車以避免更大面積的擦撞但仍導致乙車左側電動後視鏡(15:15:19 監視影片訊號因撞擊而晃動)因強烈撞擊而不自然往前定在150度方向(正常90度)
甲車在撞擊後並無停車察看意願, 在乙車一路從中正路口經過成功路口再過篤行路口後才追上甲車揮手示意其右側停車,在15:16:00才在英士路口前(白雪大舞廳前)共同停車下車察看,此時離肇事地點已約400公尺之遙
下車後甲方認為乙方左後視鏡並無損害(乙方在第一時間告知甲方此為電動非手動)但甲方在乙方毫無防備下直接將移位的後視鏡直接用手從150度扳到0度再扳回90度,然後說”沒壞嘛!” 乙方在此狀況下,只好按下車內電動按鈕將後視鏡做收合動作以作進一步檢查,但此時左後視鏡無收合動作,多按幾次做展開收合後,左後視鏡在縮合後僅能停在45度左右(正常約15度,已造成30度間隙)—請參考”後視鏡受損比較圖”資料夾圖片.
在經過2分鐘損害賠償討論後, 甲方不同意乙方要求賠償3,500元(乙方依原廠換新估價+乙方同車家人在此放假日遭受到的精神損害賠償和後續保修處理浪費的時間和相關耗損費用等已折價金額), 甲方竟然不等進一步通知警方到場處理,在15:18直接轉頭就走且說”你來告我好了!”
乙方此時只好依照先前車室內數位相機拍下的肇事車輛車牌報案並通知警方到英士路會合再回到肇事地點劃現場圖和寫筆錄,因時間已近兩個小孩16:00上鋼琴課時間, 內人僅能帶著兩個小孩搭計程車回到住處再開另外一台小車重新前往北屯大坑附近上課, 而乙方在做完初步筆錄後,承辦員警告知將依車牌號碼回隊上用電腦查詢並儘速通知甲方至三民路交通分隊做筆錄並要求乙方共同前往, 乙方在車上重新播放行車紀錄器影片並整理思緒後依約前往交通隊, 約等了半個小時,甲方才從芬園又載客回來,此時已將近18:00.
承辦警員在甲方未到達前一直勸說以和解代替訴訟, 乙方在折騰了這麼久之後(相對地甲方竟然在這三小時內繼續載客完全不受影響!), 維持原價 3,500元賠償但甲方態度強硬仍無意願和解, 此時乙方提醒甲方--3,500元已不是重點,一定會糾舉他讓他先吃罰單,但甲方仍態度強硬說:"這是你說了就算了的嗎?"所以我只好讓它成案!
基本上,我將要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48,62條各項告發他,除罰款/違規記點+吊銷駕照(1~3個月),讓他瞭解藐視他人路權和法規的嚴重性!
Ps. 底下附圖為節錄自H264 DVR影像片段,本車車上DIY之行車紀錄器和讓保險公司/交通隊當佐證的CD內容.
BTW, 除3/6 這一起, 2/8還有一起尚在處理中,損害不大,但肇事者說我撞他--我直行左轉道左轉,他直行道直接左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