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速只有60km,我開76km,這路我開了好幾年從沒看過測速器,很意外~

查一下交通法規<< 道交第七條之二>> 規定如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02017) 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環東高架上都沒有測速告示牌,用這個申訴成功機率高嗎??如果是被雷射槍打到是否也適用此法規??
聽說測速設備都有誤差~
美國律師的方法:
1. 請警方提供該雷射槍經過實驗室的校正證明
2. 請該員警出庭說明他當天確實拿雷射槍對著警車測試過速度, 還有當時開警車當作雷射槍目標的員警也要出庭
3. 員警要出示他的操作雷射槍受訓合格證明
http://885.uptaiwan.com/fight.htm
~~~~還有專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