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期間,我帶家人朋友上台北吃飯,吃完飯走信義快速道路要上二高回家。
從匝道轉進隧道,我開在中間車道正在加速到七十公里,一台小客車突然從左側公車專用道撇進中間車道到我前方,速度不到六十公里。我閃了他兩下大燈,他不加速,我按他喇叭,他不加速。
因為隧道中不能超車,出了象山隧道,我加速超到他前面,接著進入下一個隧道,精采的來了。
他開始追我還拿出槍出來在窗口揮阿揮的!
我看狀況不對,怕他黑道拿真槍,於是加速跑阿,同時用行動打110報警給了該車車號。一會兒警方回撥問狀況,這時候那部車已經被我甩了。在進入木柵引道前,他在內側,我則趁機轉向木柵,他就直行往深坑方向去了。
我是認為警方沒出動,所以這件事就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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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個月後,罰單來了,上面說我在出隧道口時超速,仔細一看超速時間再比對我手機打110的時間,剛好就在我打110後,警方回撥電話的中間時段。
我到監理所申訴這張罰單不是我的錯,因為我有報案阿!於是要上交通法庭裁決。
木柵分局自己搞不清楚狀況,把案子推給國道三號警察;國道三號警察不辭千里到我家來跟我做筆錄,做完筆錄後說,這個案件發生地點在木柵分局轄區,於是推回給木柵分局(案子直接轉過去,筆錄照用)。
然後警方就幫我送上法庭,是簡易庭恐嚇案件,我正在狐疑不是應該交通法庭嗎?檢察官竟然把對方也找來,我當下緊張了,我表達抗議說,我就是不想跟對方碰頭,萬一對方是黑道,我不就慘了!我已經跟警方表達過,怎麼傳票上還有我的名字跟住址?!
還好對方沒來,檢察官說,他覺得對方不是黑道,我馬上反駁他說「黑道臉上會寫『我是黑道』嗎?」,他說你不用擔心啦,應該不會有事,我心裡只有一個字「看!」回應他!!!
對方跟警方做的筆錄寫著他有槍,只不過是玩具槍.......,我跟檢察官說,我不想告他,我只是要撤銷超速記錄而已,然後我就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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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判決書出來了,「對方因為恐嚇,判拘役四十天,得易科罰金,一日折抵一千元,緩刑兩年」
交通法庭另外給我判決,「我超速一事,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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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遇到事情,請找警察,請留存記錄,對自己絕對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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