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01魔人太多了,所以都不敢PO出來
但是還是三不五時會收到網友的信件問之前撞到人的相關事宜..
所以想說把我的經驗分享出來,這樣對於有開車的人應該都很受用...(當然是希望用不到啦~)
整件事情要回溯到2-3年前啦~.......
那天晚上12點跟朋友從酒店出來,開著我的老爺車載著喝醉的朋友要回家...
十字路口前準備要左轉的我,提早切入左轉車道減速,準備停紅燈,
結果在紅燈停止線前約4-5車身的距離,被一部從外側車道竄出的機車撞上.....
當時,外側的車道已經停了5-7部車,而他就是從停止的車陣中衝出來的,直接撞上開在內側車道的我...
原來在我未到準備左轉的大十字路口前,有一左轉小T字路口,機車情侶就是準備左轉進入那巷子,
所以沒注意到內側車道有車在行駛,就直接從衝出來,撞上了...
我馬上下車察看對方有沒有事,對方一站起來就說要報警...我當然說好啊....(樂的勒)
然後警察來先幫他們做筆錄之類等等的,再過來幫我做筆錄,....
結果警察告訴我,對方懷疑駕駛人是我朋友,是朋友酒駕要我頂替的.....喵的勒~...我朋友聽了超火大的...還好我那天一滴酒都沒碰......
重點是,反正我不理他鬼吼,他又要我賠....硬說是我的錯...
我聽了就更火,是他衝出來,路權也是我的....有沒有搞錯.....(轉彎車輛應禮讓直行車輛吧)
後來隔天我一個人赴約去派出所喬簽和解書之類的,結果對方來了6-7個..有大有小,有老有壯的....還惡狠狠的瞪我...(早知道我就烙兄弟去了...)
偏偏老娘視車如命所以也不是好惹的.....
他們把拿驗傷單出來,半威脅要告我,警察也希望我們簽和解書息事.....講了一堆......老娘就是不爽簽...因為他要我賠...
那我的老爺車,誰賠?.....糊牛屎嗎?...
所以當下和解不成,就閃人了....警察要我們去"調解委員會"處理...
後來申請調解是我去申請的,聽說這樣表示有誠意...(聽保險員說的)
和解當日,我與保險員一同到場,對方又是一脫拉庫的人來湊熱鬧...
後來他們拿出驗傷單跟機車估價單...估價單修理費用約塊一萬元
我的老爺車 估價單也拿出來,約3萬....
喬到最後,對方的意思就是,叫我回去糊牛屎,而且還要賠償他們的損失....
我當然不肯,就和解失敗,走人去了....
後來,調解委員會很熱心的又幫我們安排一次調解,
我在期間將車禍事故,自費送車鑑會,希望能有文件證明事故的責任歸屬...而非口說無憑
結果,車鑑會收件之後,好像是須調閱資料所以發公文給三方,就是給我,對方跟警局...
然後,......調解第二次....車鑑報告還沒出來...所以也是失敗
第二次調解後,我又收到公文,說是本案進入刑事案件,無法受理....
是的,進入刑事案件的意思就是,他們告我"過失傷害"...
我超火大的....
開庭那天,又是只有我一個人去...(我覺得我好勇敢唷)
對方又是一脫拉庫的人來湊熱鬧...不過還好不能進入議庭..
所以只剩我們2人對質..
檢察官問他:機車人,你為什麼要告33sun....
然後,對方說: 因為33sun態度不好.....
當下,我跟檢察官都覺得..........
後來檢察官,引導他說:是不是他撞到你,怎麼撞到的之類等問題,造成受傷,所以對我提告...
對方也就大約照著檢察官的意思 說了一次..
問完他之後,就換問我啦...問了一堆,一樣怎麼撞的,在哪裡撞的之類的問題....
問到最後,重點來了...(一定要學起來~!!)
檢察官說:33sun,你有沒有撞到機車人?
我說: 有~!
檢察官說:那你認不認罪~!?
我說: 不認~!!
檢察官火大又問一次說:你剛剛說有撞到機車人,這樣就構成傷害罪,再問你一次,你認不認罪?
我又回答他: 不認~!!(老娘不認就是不認啦~!!)
後來檢察官也很無奈阿~檢察官也知道事故又不是我的錯,
所以他改問對方,說你想要怎樣? 要賠償?還是怎樣?
後來檢察官把他唸了一頓,說錯在他又不是我,就算要賠償,也只是按照%賠償,
就是說,他錯70% 我錯30%(這就是所謂的"應注意而未注意",沒看到他衝出來就錯30%了)
所以損失賠償金額也只要付30%,他若求償1萬,我只需付3千
檢察官把他唸了一頓,說錯是他,還要告我傷害,他建議此案退回調解委員會,重新調解...
所以我們就被退回來了...
之後的調解結果就是:
我車的保險賠他的錢,他沒拿,我也不用賠他,我的保險那筆錢進我口袋讓我修車...
雖然不夠我修車,但是爭了一口氣,因為錯的不是我..
還有,這個經驗告訴我們:
只要不是你的錯,就要堅持到底不認罪....雖然撞到他是事實....
另外,在地方法院上班的朋友當時有幫我擬一份"刑事聲請狀"~
.......................................................
刑事聲請狀
案號:XX年度核交字第XX號
股別:崇股
聲 請 人 XXX 身分證字號:RXXXXXX 女 XX年X月X日生
住 XX市X區XX路XXX巷XX號
電話:0929-XXXXX
為 鈞署偵辦XX年度核交字第XXXX號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人認本案車禍係告訴人過失所致,
然告訴人拒不賠償,聲請人仍會參與調解,惟雙方調解成立之機會甚微,為節省時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具狀聲請 鈞署將本案送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刑事案件送請鑑定得免徵鑑定費),
以確定雙方過失歸屬。
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X年度交易字第6X7號刑事案件之事實與本案相似
(該案告訴人從路緣斜切變換至內側車道,致使被告煞車不及,無從閃避而與告訴人機車發生碰撞,
難認被告有何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係告訴人變換車道未注意安全距離所致,被告並無肇事原因),亦請 鈞署酌參。
此 致
臺灣XX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鑑
中 華 民 國 9X 年 X 月 X 日
具狀人 XXX
.........................................................
內容就是針對"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鬼論點提出的翻案關鍵,
因為如果扣掉這個鬼論點,根本連那30%都不用賠~
以上就是 我跑了那麼多次調解委員跟地方法院檢察署 所學到的...
如果若我的觀念有錯誤或是法律上的誤解,也請魔人指正,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