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上當時又是待業中,完全無錢修復,就一直放著在去年一直收到稅金單
當時由我媽去監理站辦理繳款手續,繳清積欠稅金之於詢問經辦員可否辦理註銷牌照
來停止使用?(就是大牌停掉以免車輛沒再使用還一直收到稅金單)
也不知道當時我媽是怎麼跟經辦員說的,經辦員就說不能辦理註銷暫停使用方式!!
前提是我媽在當下已經繳清積欠所有稅金了!
經辦員就說,只能(辦理報廢方式不能申請註銷牌照)
在諸方排文之後也大概知道只要同意報廢,是不能再領牌的....
今年手頭有點寬鬆了,想起還放在門口的機車就很想修好它!!
就聽機車行老闆說找當時辦理單句看看,看有沒有寫報廢
單據找到了,也詢問我媽當時是怎麼辦理的?
1.我的身份證跟印章
2.車牌以及當時積欠的稅金單
至於我的行照沒有帶去,以致在經辦完的收據上並沒有寫上繳回行照只有繳回車牌一面
我媽則是問說這樣就可以辦理報廢了喔?經辦人則是說可以!!
目前我則是覺得這樣子就算辦完號稱報廢所需要11道手續了嗎?
附上找到的收據照片幾張,上面姓名則是我本人,希望能有瞭解這方面程序的人幫我解答一下
也好讓我死心當廢鐵秤斤賣掉...

一共有兩張單據,第一張是沒有帶我的行照過去所以只有註銷牌照,才會寫上繳回牌面一張(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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