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 01 有討論過罰單簽名只是表示你有拿到罰單 ,
就算不簽名 , 警員還是可以用寄的寄給你 !!
問題1 :
如果現場違規被警員舉發 , 開出罰單不簽名 (真的違規了) ,
警員真的會用寄的嗎 ?
不簽名叫警員用寄的是違規者的權利嗎 ?
問題2 :
如果用寄的 , 因為是現場舉發違規 , 所以並沒有照片 !
收到罰單後是否可申訴並無照片佐證違規 ?
(感覺如果可以用寄的 , 以上理由是個法律漏洞)
問題3 :
會不會有網友說 , 現場違規 , 違規者要求罰單寄到家裡 , 表示違規者當時有出示證件 ,
確實違規被攔下而出示證件 , 所以員警才有地址資料可以寄送 !
如果以上成立 , 那警員不就可以自己隨便查個車牌就寄罰單了 ?
問題4 :
如果現場被攔 , 但事主不認為自己有違規 , 是否可拒絕出示證件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如果不簽名, 不拿出證件, 可能會被加開上面這一條.....
~~ 新願資本-臺醫壹號創投基金-普通合夥人 ~~
liubibop wrote:
之前 01 有討論過...(恕刪)
既然有討論過.
那就是你想太多了
問題1 :
如果現場違規被警員舉發 , 開出罰單不簽名 (真的違規了) ,
警員真的會用寄的嗎 ?
不簽名叫警員用寄的是違規者的權利嗎 ?
您不一定要簽名...簽名只是一個"簽收"的依據..您不簽名那是您的自由...
簽了名收了紅單或是不簽名收紅單OR不簽名不收紅單(員警會註明你拒簽.不會再另開不服取締).
不簽名.拒收紅單....員警才會用郵寄的方式..寄給你....
你不簽名收了紅單..當場將紅單撕破..那也是你的自由..
不簽名叫警員用寄的是違規者的權利<<-----這不是違規者的權利
問題2 :
如果用寄的 , 因為是現場舉發違規 , 所以並沒有照片 !
收到罰單後是否可申訴並無照片佐證違規 ?
(感覺如果可以用寄的 , 以上理由是個法律漏洞)
現場攔停您....您出示證件..員警也開了紅單..
那表示是有這一件事發生.如果像你說的這樣..
員警大可坐在辦公室開紅單就好...不必跑到路上去攔你
你不簽收紅單..用寄的<<-----也絕對不是法律漏洞
問題3 :
會不會有網友說 , 現場違規 , 違規者要求罰單寄到家裡 , 表示違規者當時有出示證件 ,
確實違規被攔下而出示證件 , 所以員警才有地址資料可以寄送 !
如果以上成立 , 那警員不就可以自己隨便查個車牌就寄罰單了 ?
問題3有點矛盾...回答同問題2
如果像你說的這樣..
員警幹麻還跑到路上去攔你呢??
問題4 :
如果現場被攔 , 但事主不認為自己有違規 , 是否可拒絕出示證件 ?
警察有取締違規的權利..而你有出示證件的義務及申訴的權利.
警察可以攔查你..而你可以不出示證件...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七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小弟查了一下條文發現~~員警需依
行政罰法第35條:經行為人請求者,應將其異議要旨製作紀錄交付之。
行政罰法第44條: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
若無完成上述二項要則,則開出單據的過程應未完整
再者依
道路管理處罰條例 第7-2條第七款: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且交通違規訴訟可依刑事訴訟來處理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在彰化地方交通法庭、屏東地方交通法庭判例中皆有上訴結論
因此這樣的罰單開出後,是否真的有其效力真的可以再討論一下
而再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6條第16款:違反其他法令之事項,影響警譽,情節輕微。
記申誡一支。
大家可以討論看看
liubibop wrote:
之前 01 有討論過...(恕刪)
簽名確實只是表示你有收到這張罰單
而不是表示你同意你違規的事實
1 被開單不簽名警員會用掛號信把罰單寄到你家
其實...乖乖簽名比較好
比如說闖紅燈這類會扣點的違規
有分扣在車上跟扣在你駕照上的兩種
不簽名...這三點就是扣在你頭上
我收到掛號信去監理站繳費時候監理人員跟我說的

2 若真要申訴....我想你要提的並不是沒照片佐證
而是不在場証明會有用點
警車裡面一般都會有錄影的
3 同上 會有錄影的
而且警察真的這樣玩的話
上次不就有新聞警察造假罰單被踢爆
這樣玩會死很快
4 你不認為有違規還是得出示證件啊
不然臨檢要怎麼玩
要玩這麼硬的話大概就是會回派出所泡茶
所以是罰單照開
你想申訴但是卻舉證無門....

小弟查了一下條文發現~~員警需依
行政罰法第35條:經行為人請求者,應將其異議要旨製作紀錄交付之。
行政罰法第44條: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
若無完成上述二項要則,則開出單據的過程應未完整
再者依
道路管理處罰條例 第7-2條第七款: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且交通違規訴訟可依刑事訴訟來處理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在彰化地方交通法庭、屏東地方交通法庭判例中皆有上訴結論
因此這樣的罰單開出後,是否真的有其效力真的可以再討論一下
而再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6條第16款:違反其他法令之事項,影響警譽,情節輕微。
記申誡一支。
大家可以討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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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員警開紅單就是一種行政處分,當場交給你就是完成送達手續,如果對其不服,就是憑紅單去申訴。
你引用的行政罰法35條全段意思並不是如此。
再者,開紅單是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適用的是行政訴訟法,不是刑事訴訟法,行政罰可沒有無罪推定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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