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不在使用以前的紅白車輛,反而是使用Toyota new Camry 2.4黑色的車,從後方遠遠的看到黑色的車輛,停在路肩
,還以為是一般的民用車輛故障,停在路肩上而已,靠近時才赫然發現有人站在車後手拿雷射槍在測速
(是使用Ka 頻測速器, 此系統有兩種模式:自動模式,手動模式 ,一般行進間跟拍測速,是採用手動模式
跟車後瞬間開機情況,此方式下測速器一般都舉白旗投降 ),
車身旁寫有國道警車字樣,原來是國道警察............挖勒...雪特,
國道警察缺業績在搶錢,........請大家小心黑色烏龜。




全省固定式-流動式測速照相設置地點一覽表 http://www.escortcat.com/speedtrap/speedtrap.htm
目前警用測速器材多元化,八國聯軍時代來臨,全世界最尖銳的測速
器材,通通於第一時間引進台灣,設備多元化,達到雷達+雷射的境界,
目前全台道路上的測速環境已經相當複雜及多變。
台灣地區手持雷射槍測速種類有:Ultralyte, PROLASER III , STAKER


內政部警政署95年08月09日於全球資訊網站告示如下給大家參考: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者,為何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處罰?
一、嚴重超速失控,為近年來肇事致人死亡案件之主要因素之一,係屬主觀蓄意,
且惡性重大之違規,尤以超速50公里以上者,其安全煞停時間與安全煞停距離加倍,
駕駛人視野減半,其危險性急速增加,如僅依第40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無法遏止該嚴重危害交通安全之行為。
二、為維護其他用路人及道路二側店家、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
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該行為視為「危險駕駛」並於第43條規範,
處以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當場禁止其駕駛;
並於同條第4項加重汽車所有人對所屬車輛管理之責任(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之處罰。
【一般道路】
現行罰鍰如下:
超速未滿20公里罰1600元。
超速未滿40公里罰1800元。
超速未滿60公里罰2000元。
超速滿60公里未滿80公里罰8000元。
超速滿80公里未滿100公里罰12000元。
超速滿100公里以上罰24000元。
【高速道路 以及 快速道路】
現行罰鍰如下:
超速未滿20公里罰3000元。
超速未滿40公里罰3500元。
超速未滿60公里罰5000元。
超速滿60公里未滿80公里罰8000元。
超速滿80公里未滿100公里罰12000元。
超速滿100公里以上罰24000元。
【競飆條款】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超速 60公里以上規定,
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罰30000 元。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公路警察局採購了32輛BMW 5系列的黑色偵防車進行 隱藏性執法
明年元旦起,民眾開車上高速公路,如果發現有黑色的BMW轎車靠近,
可要小心了!交通部高公局、公路警察局今天舉行聯合記者會,宣布將從明年一月一號起,
執行為期一年的重點取締勤務,利用偵防車錄影蒐證或攔檢開罰。
取締違規項目,包括行駛路肩,任意變化車道,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超過速限40公里以上的嚴重超速違規,
慢速車佔用內側車道等等。
高公局表示:為期一年的高速公路重點取締,將針對七大違規,包括不依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慢速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大型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行駛路肩,違規路肩超車,
任意變換車道(包括超車不當,蛇行等),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特別是大型車逼近小型車,
按喇叭或閃燈等行為。 超過速限40公里以上的嚴重超速行為等七項。
高公局表示:這一波執法及宣導重點,就是希望建立行車秩序,
特別是超車及變換車道的行車要求:例如:大型車在速限90公里以上的路段,
以及時速在80公里以下的小型車,應該行駛最外側車道。
最內側車道為超車專用,小型車如果持續行駛,必須以路段最高速限行駛,否將經過取締舉發,
會收到六千到一萬二的罰單!
公路警察局則是發現:交流道前後2.5公里的範圍內,因為速限變化以及車流交錯,
事故發生比例明顯增加,特別是「外側突然切入內側車道」的事故,高居74%!
公路警察局也特別採購了32輛BMW 5系列的黑色偵防車,穿梭在車陣當中,進行「隱藏性執法」,
車輛前後端都安裝高速攝影機,針對違規行為可以錄影拍照存證。員警搭乘偵防車取締時,
仍會穿上警察制服,蒐證完畢後,會選擇安全路段,先亮出警示燈,進行攔查,如果無法攔停,
則是會利用蒐證內容逕行舉發,除此之外,也會派出員警,選擇跨越高速公路的陸橋上,攝影舉發。
國道測速器灌水 誤差逾10%
警用測速器準確性經常遭人詬病,但你知道警用測速器的誤差值有多少嗎?板
橋地方法院審理一宗交通違規異議案,國光客運提出行車資料顯示車速為一○
二公里,但警用測速器卻烏龍地將車速大幅灌水至一一六公里,嚴重誤差讓無
辜司機吃上紅單!
去年二月間,由許姓司機駕駛的國光客運大客車行經苗栗泰安路段時,遭國道
警察局第三警察隊利用新型PDA測速器測得許某以時速一一六公里的高速
飆車。警方遂以超速違規逕行舉發,除開出一張三千五百元的紅單,並將許某
記違規點數一點。
國光客運接到這張紅單後,卻是大呼不可思議,並立刻向板橋地院聲請異議。
原來,國光客運為避免駕駛超速,不但在每部車上裝設經過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檢驗合格的「數位式行車紀錄器」,還委由製造商將引擎加裝超過時速一○九
公里後,柴油噴油嘴即停止供油的控制元件。
換句話說,即使司機有意猛踩油門超速,國光客運最多也僅能開到一○九公里
。而國光客運也在庭訊時提出該車行車紀錄,證明當時車速確為一○二公里,
而非警方測得的一一六公里。
警方則尷尬表示,警方使用台灣光學公司代理進口之紅外線測速器,是由鏡頭
、電腦主機、PDA所組成,而這部測速機可將測得照片即時顯示在PDA上
,而電腦主機儲存超速照片及超速資料。
警方也證稱,為避免引發糾紛,警方在國道上測速照相舉發違規,確有「十公
里彈性」做法,苗栗泰安路段雖然速限一百公里,但警方都將該儀器設定為一
一二公里才開始照相。
板院承審法官則認為,即使警方的測速器可能因人為操作而失準,但許某以一
○二公里的時速在一百公里速限路段開車,也是違規,將許某改判罰鍰三千元
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雖然法院判決讓警方最終還是「贏了面子」,但每年經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抽
驗的警用測速器,竟然還有超過十%以上的大誤差,實在也說不過去。
由於這批烏龍測速器上仍在國道上服役,民眾在高速公路上以合法的九十八公
里時速駕車,還是可能會遭到告發而吃上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