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大家都知道體育強弱等於國家實力,不可否認韓國已經進入已開發國家,體育和經濟都已大大超越台灣,
而台灣猶如沉睡老虎,被人當病貓,也難怪南韓會看不起我們,我們自己不夠團結,政黨惡鬥,政客貪汙,人民納稅錢就這樣被拿去當競選政績,選舉完出現一堆蚊子館,政客貪汙收賄,還不是我們的納稅錢,實際上用到我們人民有多少??更別說振興體育了!
所以小弟有幾個想法:
一、貪汙所得必須有固定%數分配給:1.體育2.教育3.社會福利,而非繳回國庫又被高官貪汙!
二、加重貪汙者罪刑,南韓在經融風暴後國家破產,還跟聯合國借錢,為什麼能超台趕日?除了民族團結性
還有貪汙一律重刑,南韓總統盧泰愚因為貪污被判刑廿二年半,減刑為十七年..其他請自行GOOGLE
"南韓 貪汙"
亂世用重典才能讓錢花在整個社會而不是某些人手裡造成M型化社會.
三、反正台灣都不判死刑,犯人越來越多,倒不如讓犯人來蓋體育館或者操場,各種專業場地,例如:
腳踏車室內館,游泳館,跆拳館,舉重館...........等等,不然花我們納稅錢養犯人有何用??
養犯人的錢都比花在體育還多了。
目前想到這樣,其他等網友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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