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始末為電子襪款式不符合規定,產生失去比賽資格的問題.
一. 比賽前如果有規定電子襪型號,而選手未依規定購買使用,那這樣的判決是合理的,
如果賽前沒有指定特定電子襪型號,表示選手只要使用尚未損壞的電子襪即符合規定.
二. 比賽通常會有賽前檢查,檢查選手是否有任何不符合規定的地方,本次賽事賽前檢查
沒有表示選手服裝不合格,到此再次印證選手服裝為合格無誤.
三. 比賽中,可判定失去資格的部份,一般來說選手不要有嚴重犯規,應該不會有如此判定.
所謂嚴重犯規,例如:刻意攻擊禁止攻擊的部位,刻意不上場比賽,不依照比賽指定動作出招
(跆拳比賽使用柔道動作),等等.
由以上三點來研判本次事件,部份人類,最基本的邏輯思考,到今日仍然大有問題,更嚴重的
問題是,誰讓這些人當裁判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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