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政府落實國民體育法第十條並制定實施細則

政府培養運動員能照顧多少或是多久呢?目前好的運動選手只有從事教師工作才能算是穩定與長久,不過面對競爭激烈的教師甄試通常都是考不過那些以文筆出身的"體育愛好者"。以目前在各大專院校的教育學程已經得不到優秀選手的青睞,也無法讓優秀選手修完教育學程保證有個穩定的教職工作。
難道優秀體育選手只能依賴政府養嗎?我們的民間企業為何不願意去接受體育選手進入企業體中工作,只有當選手成名時,拍個商業廣告消費他的知名度後就無聲無息。
我想給他魚不如給他釣竿這個理論我絕對認同,不過政府高官呀給我們釣竿後也要給我們一個有魚的池塘呀。目前台灣的體育選手就業環境好像一堆人擠在一條小河旁,看誰運氣好撈到一尾小魚。更多人的只能拿著魚竿走到樹林裡去不知所措,因為我只會釣魚卻要去一個無所施展技術的環境裡謀生。照顧優秀選手也不是讓他取得學歷證照就夠了,也要讓他們的學經歷證照有所發揮的環境繼續應用。

懇請落實實施國民體育法第十條中的條文。那些大型企業若是不願意聘用就祭出相對的罰則,願意配合的企業就給予優惠的鼓勵。目前連身心障礙的民眾有有保障名額,體力充沛好手好腳的優秀體育選手卻無企業願意允以招募,情何以堪。楊淑君為何如此重視比賽成績,除了自己辛苦的訓練與付出之外,還需要有好的成績後才繼續有經費來延續培訓訓練,有了培訓經費將來才可能有好成績來為自己爭取穩定的工作。一個運動員的運動生命能多久,國內職業運動只有棒球,半職業的有排球籃球等。這些選手能打上20或是30年嗎?當他們的運動黃金歲月結束後,就被摒棄在旁如同廢物。面對這樣的結果誰願意讓自己的孩子當運動選手呢?

雖然體委會明年即將裁撤併入教育部體育司,不過推展社會體育與競技體育的工作仍要持續。就先從給他們安定的生活與訓練空間開始著手吧!!

第10條 各機關、團體及企業機構,應加強推動員工之體育休閒活動;員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應聘請體育專業人員,辦理員工體育休閒活動之設計及輔導。各機關、團體及企業機構,依前項規定辦理績效良好者,政府得給予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人建議修正為每500人增聘一位體育專業人員,其薪俸額所得可以抵扣企業所得稅收(比例多寡另訂)。培植優秀企業團體給予優先條款參與政府合作契約,或是給予獎勵金額與設施。
或許本人的想法與條款內容不是很成熟周延,不過至少可以表現政府願意照顧優秀選手與推展體育的決心,不要只會在電視上跑步游泳就是愛體育。
2010-11-19 18:54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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