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砲我說 我拿不出放煙火是簽賭放火暗號 說我抹黑職棒
到底是誰在嘴砲沒證據?
到底是誰在不認清真相?
如果我拿出證據你們這些人要怎樣?
如果我拿出的還不是新聞證據你們要怎樣?
有認真關心職棒就知道這些歷史事件跟新聞
老是只會說人抹黑職棒亂放消息
為什麼自己不去多充實點相關知識
棒球會有簽賭不是最近才造成
不要因為自己不懂就說他人抹黑
不要因為自己的熱情忽略真相
當你要他人拿出證據時候你態度良好
當你不懂時候請禮貌詢問
不要只會在那邊嘴砲
不懂還要嘴砲指會讓人認為丟臉
不要只會開機上網連搜尋也不會
不要以為看幾場球賽就認為自己最支持職棒
很多老球迷就是因為支持大才罵越大
http://www.tcc.moj.gov.tw/public/Attachment/73717321285.doc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律宣導資料
職棒球員之法律責任及防制措施
壹、 前言 :
職棒之簽賭經過:大事年表
目的:杜絕黑道入侵,還給職棒清淨空間
貳、 比較美、日棒球簽賭及處理情形
一、 美國:美國職棒簽賭及處理之情形
二、 日本:日本職棒簽賭及處理情形
參、目前實務犯罪態樣
三、 原因:龐大利益:
四、 涉入對象:黑道、地下賭站、球員、教練
五、 時間:何時開始有不法之情形發生
四、態樣:
(一) 職棒簽賭(含球員,一覽表有球員簽注)
(二) 球員、教練打假球
(三) 球員或教練為恐嚇、挾持
五、犯例分析:
(一)黑鷹事件:
1事件經過:
2結果
(1) 法律效果:
32人遭判刑確定(93年12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訴字第5354號判決)
(2) 對球隊、球員之影響
(3) 中華職棒運動之影響
(二)林光宏事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9009號、29740號、30058號、30260號、30538號、33276號)
肆、防制措施
一、球員、教練方面::黑鷹事件、林光宏事件原因分析
二、球隊方面:落實規約之執行
美日制度之參考
三、法務部、 內政部警政署
伍、結語:
職棒球員之法律責任及防制措施
參、 前言 :
去年亞運我國棒球代表隊勇奪冠軍,而代表隊之成員多為職棒球員所組成,是故國人.對於職棒產生了極大信心並寄予厚望,期望在2008年奧運能創下佳績,也因此對於職棒更加的支持,雖然如此,但職棒自從78年成立中華職棒聯盟至今,經歷一些風風雨雨(如職棒簽賭、打假球事件),致對職棒造成了很大傷害,社會上因此對於職棒之營運上容或有不同之見解,然職棒仍不斷的進步中。今天我是以鑑往知來之心情,就職棒之前發生的簽賭及打假球事件,做一整理,並參酌美、日職棒之情形,與各位交換心得,期望能對職棒之簽賭及打假球情形能達到預防之效果,並藉此讓各位先進了解到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以杜絕黑道勢力的入侵。首先就職棒自85年第1次發生簽賭事件至今做一概表說明(詳後附之職棒大事紀一覽表)。
肆、 比較美、日職棒簽賭及其處理情形
一、 美國職棒簽賭之情形
1、美國職棒誕生於1860年,自該時起至1988年止,陸續發生了許多賭博事件,1877年第1件賭博事件路易維爾放水事件,另外1919年的黑襪事件,固然也對於美國職棒生了極大的傷害,然其與日本相同之處,均因明星球員優異表現及球團嚴厲處置,終能挽回球迷的信心,至今在世界棒球體壇上仍執牛耳之地位。首先向各位先進介紹指標性的黑襪事件。黑襪事件是發生在1919年世界大賽,由辛辛那提紅人隊出戰芝加哥白襪隊,當時大家都看好白襪隊,然白襪隊一壘手甘地爾(Chick Candil)和當地賭徒蘇利文(Joseph sport Sulliva )合作,由甘地爾邀白襪隊外野手喬傑克森(Shoeless joe jackson)、游擊手瑞斯柏、三壘手維佛、板凳球員馬克穆等8人共謀打假球,有趣的是,在球員與賭客還邊打邊交易,如果賭客錢進來了,球員放水,錢未進來,球員又認真打起來了,表現太明顯了,直到1名賭客查理斯蘭斯(Charles Lains)可能賭輸了,才檢具資料向職業聯盟最高委員會之一的藍地斯(Kenesaw Mountain Landis)告知,事件始爆發。
2、解決方式:涉及賭博者,立即開除會籍並判終身球監。
二、日本職棒之簽賭情形:即所謂之黑霧事件
1、日本有賽馬、賽自行車、賽艇等賭博活動,但對於棒球部分則尚未開放,日本職棒於1936年成立,在1969年10月7日,爆發日本西鐵隊投手永易將之涉收受黑道分子關西黑道份子藤繩洋孝之收買打假球事件,經調查發現永易將之可得20至30萬元日幣,其餘球員亦可得到獎金,永易也說另有其他球員涉案,直到藤繩洋孝被捕後才又查出中日隊主力投手田中勉,收受50萬日幣,另西鐵王牌投手池永正明亦承認在福岡市一家大飯店內與上開黑道人物接觸,收受100萬元日圓。另外亦查出中日隊王牌投手小川健太郎共謀放水,東映隊主力投手森安敏明亦承認收受50萬元日幣放水,日本職棒乃將池永正明、永易將之、小川健太郎、田中勉、林安敏明終身球監(最近日本似乎要回復池永正明之球員身分) ,涉及球員甚多,謂之黑霧事件。1970年亦有阪神隊球員葛城發生類似事件,日本自該事件後,鮮少發生有職棒賭博之情事。
2、處理方式:根據日本職業棒球協約第355條明白昭示,不論是球員、教練、甚至監督,若是故意求取失敗,亦或是沒有為勝利而做最大的努力,都將會被永遠停止職務。日本職棒將永易將之及池永正明被等人終身禁賽,其餘參與球員有終身禁賽,亦有禁賽1場或禁賽3場
參、目前實務犯罪態樣(簽賭及打假球)
一、原因:龐大利益:黑道勢力想藉控制職棒之進行牟利。因職棒簽賭是黑道經濟主要來源之一,是其積極藉由控制球賽進行,以牟取利益。
二、涉入對象:黑道、地下賭站、球員、教練
三、時間:何時開始有不法之情形發生:1996年發生第1件職棒簽賭事件
四、涉及罪名:
(一) 職棒簽賭(含球員,一覽表有球員簽注):
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二) 球員、教練打假球: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42條第1、2項背信(黑鷹事件、林光宏事件)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 球員或教練為恐嚇、挾持:刑法第305條、第302條、第304條(有林光宏事件)
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五、犯例分析:
(一)黑鷹事件:事件經過
1、 時報鷹部分
李茂發、呂冠賢、盧新介、陳武龍及郭建材、劉新發(已死亡)等人利用職棒簽賭牟利,遂由李茂發與卓琨原接觸,再經由卓琨原之介紹認識了陳耿佑,李茂發即思利用時報鷹隊打假球牟利,方法即投手餵好球給打者,或保送打者上壘,守備方面則暴傳、漏接,進攻時則故意揮棒落空或遭三振等方式以詐騙場外之賭客。85年上半季,李茂發、呂冠賢、盧新介經由卓琨原邀約到時報鷹郭建成、古勝吉、曾貴章、廖敏雄、王光、李聰富、陳慶國、楊章鑫、黃裕登、吳俊賢、褚志遠、黃俊傑等人共謀打放水球,事成後給予球員5萬元至50萬元不等之酬金(85年上半季是投手2、30萬元,餘球員略低,下半投手50萬元,先發球員3、40萬元,代打、代跑加發5或10萬元)
2、 統一獅部分
蕭登獅於85年7月4日在臺北市環亞飯店認識了郭建成、張正憲,並且與郭建成、張正憲謀議要打假球,同時蕭登獅於85年7月上旬經由崇文國小校長介紹認識統一獅江泰權,鄭百勝又經江泰權之引介認識蕭登獅。蕭登獅答應給予投手50萬元,配合球員每人40萬元以打假球(即放水球),江泰權、鄭百勝、郭尚豪均表同意。隨即由時報鷹郭建成、張正憲,統一獅江泰權、鄭百勝、郭尚豪等人配合打放水球。(詳時報鷹、統一獅涉案人員一覽表)
2結果
(4) 法律效果:
32人遭判刑確定(93年12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訴字第5354號判決)
(5) 對球隊、球員之影響:
球員除遭判刑外,同時喪失職棒生涯,時報鷹隊於87年9月15日解散。本次時報鷹涉案球員雖經判刑,但均以緩刑,其後再發生類此情形,再難以緩刑定讞。
(6) 中華職棒運動之影響:對球迷造成嚴重之打擊,職棒亦陷於有史以來之低潮。
(二)林光宏事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9009號、29740號、30058號、30260號、30538號、33276號)
1、林光宏事件本身即因交友不慎及經濟因素引起的。事實經過係林光宏於95年5月間,認識魏士原(綽號小龍),而魏士原與友人蔡森鴻2人於95年8月間,以其認識林光宏,可以綁LA NEW熊球員打放水球,向田震宇詐騙了300萬元,魏士原、蔡森鴻、 魏士原無法綁住該隊球員,乃胡亂提供訊息予田震宇,田震宇據此下注,因此而輸了不少錢,田震宇乃誤以為林光宏與魏士原、蔡森鴻共同詐騙其錢財,所以在95年10月20日晚上11時許,在高雄縣鳥松鄉大埤路115號將林光宏強押至高雄縣鳥松鄉忠誠路8號太湖船汽車旅館215號房,再帶到高雄縣鳳山市崗山北街5巷1號御宿汽車旅館,並詢問林光宏有無與魏士原共同詐騙其錢財,並要林光宏為其贏回所輸的錢,並脅迫林光宏在臺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3張支票上背書,林光宏乃於95年10月23日向投手蔡英豪要求打放水球(即好球,或保送球給打者打),為蔡英豪所拒,而未得逞。
2、結果:林光宏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刑法第342條第2項、第1項背信未遂起訴。目前繫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中
肆、防制措施
一、 球員、教練方面:黑鷹事件原因分析
1、職棒簽賭黑道豐勢力之介入:時報鷹與統一獅之所以於黑鷹事件中參與打放水球,最主要原因在於職棒簽賭組頭意圖與球員配合來影響球賽之進行,千方百計的要認識球員,所以球員本身對於黑道及職棒簽賭之相關人等,須保持應有之敏感度,千萬不要與之有交往,要能抗拒誘惑,所謂近朱則赤,近黑者黑。
2、若有黑道暴力介入時,亦即球員或教練有被黑道暴力威脅時,應即時通報球隊及治安機關(林光宏案,即未通報球隊 ,加上被脅迫在支票背書,致逾陷逾深),另外法務部所屬之地檢署成立打擊職棒簽賭組之專組,有任何情況,可以隨時與本署專責檢察官聯繫或與本署聯繫。
3、嚴守職棒規聯盟規章
(1)聯盟規章第2單元第9章第21條第1點明定穿著球衣之球員,不論在比賽前、中、後,禁止與觀眾交談,或同席坐在觀眾席上。
(2)聯盟規章第2單元第9章第21條第12點總教練、教練或球員,不論在比賽前、中、後,對觀眾給予之任何物品應予拒絕。
(3)聯盟規章第2單元第9章第21條第13點除管理人員因球隊事務聯絡外,所有參賽人員一旦進入球場,禁上使用手機或球場公用電話及球場辦公室電話進行通話,比賽開始後,任何人在休息室內及其周圍禁止使用下列物品,手機、掌上型電腦、筆記電腦及其他相關可對外聯繫之物品。
(4)聯盟規章第2單元第9章第22條為維護選手安全,所有參加比賽之球員皆須搭乘球團巴士進出球場。繌教練、教練及球員一旦進入球場,除特殊狀況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出球場。
(5)聯盟規章第2單元第9章第35條明定(1)禁止邀請球迷或非球團相關全員進入飯店,若有球迷停留於飯店時,亦不得有任何理由主動與其接觸。(2)切勿輕易向任何人透露住宿地點。(3)如須外出時,應主動向球團主管人員報備,並避免難外停留過久。
此部分建縱有疑似非球迷在飯店相遇,即使被動之接觸,亦當避免,以落人口實,引起不必要之糾紛,此時球隊息先為球員做好預先之過濾工作。
(6)聯盟規章第2單元第22章第5條明定球團隊職員如有賭博、鬥毆、酗酒、或其他影響職業球形象之不正當行為或對外發表影響聯盟及球團之不當言論,經查證屬實,由聯盟視情節輕重處球團及該為行為或不當言論之隊職員罰金1至10萬、停賽1至10場。
4、球員能配合球團積極發覺可疑跡象,並告知球團或警察單位,以速查偵辦。也就是球員在球場上如發現有暗號(如施放煙火),應即告知球團,並通知在現場之警察人員,或即以電話聯絡本署專責承辦檢察官,本署專責承辦檢察官即會做明快妥適之處理。
二、球隊方面:
1、落實規約之執行,對球員之平日生活都能瞭解,若發現有球員與可疑之分子有不正常之來往,應即與警察單位或與本署聯繫,以杜絕不法分子入侵球團。
2、加強內部之保安工作,在日本即有僱用退休之警官負責球團內部的保安工作,並注意球員平日接觸的人物。
3、從黑鷹事件當中可知,球員之所以願意配合黑道分子做假球,有部分係以金錢誘惑,是對於球員之福利,薪資有合理之制度。
4、建立與警察單位及地檢署連繫之窗口,若有發生黑道入侵球團之情事,能儘速有效之偵查。
5、凡是涉及簽賭之球員、教練一律開除會籍或終身球監。參考日本職棒之作法給予球員最嚴厲的處分
三、法務部所屬之地檢署及警政署亦針對黑道入侵職棒之情形,成立專組查辦,責由主任檢察官或對職棒有深入瞭解之檢察官辦理,並責令各地檢署與球隊保持道暢之溝通管道。在在均顯示政府打繫黑道勢力入侵職棒之決心
伍、結語:棒球是我國之國球,今年亞運我國代表隊能擊敗日本、南韓,奪得冠軍,並贏得國人之掌聲,雖然職棒之前經歷了黑鷹事件,林光宏事件,但是相信在政府及球團之努力下,必能杜絕黑道入侵職棒,贏得國人之信心,並將我國之棒球提昇至更高之境界。
職棒大事紀一覽表
85年6月12日 味全龍隊總教練徐生明收到黑函攻訐,指稱其在比賽中有放水之嫌。
85年6月16日 職棒涉賭傳聞越演越烈,聯盟秘書長屠德言召開記者會,要求球團與選手自清自律,若有人員發生不法情事,絕對依法一律開除。
85年8月3日 象隊四連勝首役輸球後,球員陳義信、洪一中、李文傳、陳逸松、吳復連五人在下榻飯店遭黑道人士挾持,質詢比賽是否有放水行為,吳復連的頭部並被槍柄打傷,球團恐慌之餘向警方報案。這是首度黑道、賭博公開介入職棒且球員遭波及。
85年8月17日 鷹隊已離隊球員曾政雄被查獲經營職棒賭博。
85年8月26日 巨登公司負責人楊登魁被約談。
85年9月10日 中華聯盟通過「球隊及賽務人員管理規則」,明定「聯盟所 屬球團、聯盟人員及其眷屬,嚴禁與黑道及球迷掛勾存有任何賭博行為或其他不當交往行為,如有違反者永不錄用」。
85年9月24日 遭黑道挾持的兄弟隊陳義信、洪一中、吳復連、陳逸松、李文傳等五名球員,詢問有無收取不當利益,五位球員均否認涉及任何賭博違法情事。
85年10月7日 被暴力強押的兄弟象五名球員,經檢方查證後證明球員未參予場外職棒賭博之事,也無故意放水之嫌。
85年10月31日 職棒七年總冠軍第二戰,龍隊5:2獲勝,從第一戰就出現的放水傳聞,
85.11月1日. 總冠軍戰第三場移師台中,統一獅以10:3的懸殊比數擊敗味全龍;味全龍總教練徐生明賽後發出驚人之語,表示味全龍隊洋將遭球迷恐嚇。
86年1月30日 調查局約談轉至鯨隊的前鷹隊球員楊章鑫。
86年1月30日 去年八月二日挾持毆傷象隊五球員的六名黑道分子,遭處徒刑。
86年1月.31日 和信鯨開除楊章鑫,鷹隊張正憲遭收押禁見。
86年2月3日 檢方收押的幫派分子林國清坦承,曾為蕭登獅等操控職棒 賭博,也曾與蕭共同威脅郭建成配合放水。
86年2月4日 前鷹隊球員曾政雄遭高雄地檢署依賭博罪
86年2月.12日 獅隊郭尚豪、鄭百勝、以及釋出到和信的江泰權上午遭台北市調處帶走約談。
86年2月13日 郭尚豪、鄭百勝、江泰權陸續承認涉案。
86年2月19日 郭建成胞兄郭建材涉簽賭案移送偵辦。
86年3月12日 鷹隊陳慶國、黃裕登、蔡明宏3人因涉及賭博案被移送。
86年3月13日 鷹隊教練陳耿佑在宿舍被約談後帶回台北,12日被約談的3名球員各以8萬元交保候傳。
86年5月.22日 台北地檢署正式以詐欺、背信及賭博等罪嫌,起訴郭建成、卓琨原、古勝吉及洋投尼洛等13名球員。
86年6月20日 台北市調處約談王光熙、廖敏雄、曾貴章、褚志遠、李聰富、陳執信、謝奇勳、黃俊傑、邱啟成九名時報鷹球員,經檢方複訊後,諭令以5萬元交保,鷹隊因賭博放水案使陣中本土球員只剩張耀騰、尤伸評2人,董事長周盛淵也因此而引咎辭職。
86年7月7日 職棒球員涉賭案早上九點十五分在台北地方法院召開第三次庭,第一波被收押的球員郭建成、卓琨原、古勝吉、張正憲和楊章鑫都對在調查局所作的供詞進行翻供,否認其他的球員也涉嫌放水。而時報鷹的總教練李瑞麟、球員張耀騰,統一獅球員宋榮泰和羅國璋也被法官以證人的身分傳喚出庭。
86年8月2日 住宿在高雄星辰飯店的三商虎隊,有7位球員遭黑道 挾持,包括了周德賢、林仲秋、陳該發和大衛、高登、利多、克龍4位洋將。
87年9月7日 一位前職棒球員以A先生的化名接受有線電視訪問,表示職棒賭博有政治勢力介入,並且直指現職棒球員陳義信、吳復連等人皆涉賭。
87年9月15日 時報鷹領隊文念萱在領隊會議中,正式提出解散球隊的要求,經決議通過後,時報鷹隊正式宣布解散,中止在中華職棒聯盟的一切權利義務。
88年4月26日 味全龍總教練徐生明早上在送小孩上學的回家途中,遭到多名歹徒行刺,刺傷徐總教練左大腿及臀部共四刀。徐總教練住所附近及家人安全請警方保護、龍隊比賽請在地警力加強安全維護、球團對徐總教練後續問題處理將負起照顧之責。
88年6月22日 味全龍總教練徐生明遇刺案,警方逮捕司機張鎮豐。
美國職棒簽賭情形
時 間 職棒發展情形 備 註
1860年 誕生 場內、外賭風盛行
1876年 制定戒賭條款 暫時制止賭風
1903年 辛辛那提會議 成立國家委員會
賦予委員會最高決策及仲裁權
1919年 黑襪事件 芝加哥白襪隊8名球員故意輸給紅人隊,並取美金10000元之津貼
時報鷹涉案人員一覽表(18人)
職 務 姓 名 犯 罪 手 法 罪 名 刑 度
助理教練 陳耿佑 85年7月初,提供球隊有關資料及球員出場比賽順序等資料,並參與簽注。得利10萬元 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1項) 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
球 員 郭建成 (1) 85年5月14日在高雄市與味全龍比賽時,打放水球,(組頭係劉新發、郭建材、郭文),(參與球員有郭建成、古勝吉、曾貴章、王光、陳慶國、李聰富)
(2) 85年8月5日,在臺北市,放水球,時報鷹與統一獅比賽,2比5輸給統一獅(蕭登獅)(球員郭建成、張正憲、尼洛)
(3) 85年8月26日在臺中市,放水球,時報鷹與興農牛隊比賽,10比11(蕭登獅)(球員係郭建成、張正憲)
同上 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球 員 卓琨原 (1) 85年5月初受李茂發(組頭)之指示,在高雄市之德棒球場, 時報鷹與兄弟象,比賽時打放水球,此次放水未果
(2) 85年5月4日在屏東比賽,時報鷹與兄弟象比賽時報鷹放水成功
(3) 85年5月25日上午,在臺南市與三商虎比賽時,讓1分得逞(即不得贏1分)(球員為卓琨原、郭建成、李聰富、廖敏雄、黃裕登、陳慶國、曾貴章、古勝吉)
(4) 85年5月30日,興農牛,放水球,輸1分,1比2
(5) 85年6月6日,三商虎,7比5(讓分球)
(6) 85年6月7日,三商虎,放水球,1比12
(7) 85年6月9日,三商虎,放水球,4比6
(8) 85年7月21日,統一獅,放水球,6比11
(9) 85年7月27日,兄弟象,放水球,0比5
(10) 85年9月10日,三商虎,放心球,3比11
(11) 85年9月27日,興農牛,放水球,9比12
(12) 85年10月11日,三商虎,放水球,3比8
(13) 85年10月17日,統一獅,放水球,2比10
(14) 85年10月20日,統一獅,放水球,1比3 同上 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球 員 古勝吉
(原名古國謙) (1)85年5月25日上午,在臺南市與三商虎比賽時,讓1分得逞(即不得贏1分)(球員為卓琨原、郭建成、李聰富、廖敏雄、黃裕登、陳慶國、曾貴章、古勝吉)
(2)85年5月14日在高雄市與味全龍比賽時,打放水球,(組頭係劉新發、郭建材、郭文),(參與球員有郭建成、古勝吉、曾貴章、王光、陳慶國、李聰富)
(4) 85年5月30日,興農牛,放水球,輸1分,1比2
(5) 年6月6日,三商虎,7比5(讓分球)
(6)85年6月7日,三商虎,放水球,1比12
(7)85年6月9日,三商虎,放水球,4比6
(8)85年7月21日,統一獅,放水球,6比11
(9)85年7月27日,兄弟象,放水球,0比5
(10)85年9月10日,三商虎,放心球,3比11
(11)85年9月27日,興農牛,放水球,9比12
(12)85年10月11日,三商虎,放水球,3比8
(13)85年10月17日,統一獅,放水球,2比10
(14)85年10月20日,統一獅,放水球,1比3 同上 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
球 員 張正憲 (1)85年8月5日,在臺北市,放水球,時報鷹與統一獅比賽,2比5輸給統一獅(球員郭建成、張正憲、尼洛)
同上 同上
球 員 楊章鑫 85年5月4日在屏東比賽,時報鷹與兄弟象比賽時報鷹放水成功 同上 同上
球 員 陳慶國 (1) 85年5月初受李茂發(組頭)之指示,在高雄市之德棒球場, 時報鷹與兄弟象,比賽時打放水球,此次放水未果
(2) 85年5月4日在屏東比賽,時報鷹與兄弟象比賽時報鷹放水成功
(3)
85年5月25日上午,在臺南市與三商虎比賽時,讓1分得逞(即不得贏1分)(球員為卓琨原、郭建成、李聰富、廖敏雄、黃裕登、陳慶國、曾貴章、古勝吉)
(4) 85年5月30日,興農牛,放水球,輸1分,1比2
(5)85年6月6日,三商虎,7比5(讓分球)
(6)85年6月7日,三商虎,放水球,1比12
(7)85年6月9日,三商虎,放水球,4比6
(8)85年7月21日,統一獅,放水球,6比11
(9)85年7月27日,兄弟象,放水球,0比5
(10)85年9月10日,三商虎,放心球,3比11
(11)85年9月27日,興農牛,放水球,9比12
(12)85年10月11日,三商虎,放水球,3比8
(13)85年10月17日,統一獅,放水球,2比10
(14)85年10月20日,統一獅,放水球,1比3
(15)85年5月14日在高雄市與味全龍比賽時,打放水球,(組頭係劉新發、郭建材、郭文),(參與球員有郭建成、古勝吉、曾貴章、王光、陳慶國、李聰富)
同上 有期徒刑1,緩刑3年
球 員 黃裕登 (1)85年5月30日,興農牛,放水球,輸1分,1比2
(2)85年6月6日,三商虎,7比5(讓分球)
(3)85年6月7日,三商虎,放水球,1比12
(4)85年6月9日,三商虎,放水球,4比6
(5)85年7月21日,統一獅,放水球,6比11
(6)85年7月27日,兄弟象,放水球,0比5
(7)85年9月10日,三商虎,放心球,3比11
(8)85年9月27日,興農牛,放水球,9比12
(9)85年10月11日,三商虎,放水球,3比8
(10)85年10月17日,統一獅,放水球,2比10
(11)85年10月20日,統一獅,放水球,1比3 同上 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
球 員 曾政雄 85年5月14日在高雄市與味全龍比賽時,打放水球,(組頭係劉新發、郭建材、郭文),(參與球員有郭建成、古勝吉、曾貴章、王光、陳慶國、李聰富)
同上 同上 同上
球 員 王光 1)85年5月30日,興農牛,放水球,輸1分,1比2
(2)85年6月6日,三商虎,7比5(讓分球)
(3)85年6月7日,三商虎,放水球,1比12
(4)85年6月9日,三商虎,放水球,4比6
(5)85年7月21日,統一獅,放水球,6比11
(6)85年7月27日,兄弟象,放水球,0比5
(7)85年9月10日,三商虎,放心球,3比11
(8)85年9月27日,興農牛,放水球,9比12
(9)85年10月11日,三商虎,放水球,3比8
(10)85年10月17日,統一獅,放水球,2比10
(11)85年10月20日,統一獅,放水球,1比3
(12)85年5月14日在高雄市與味全龍比賽時,打放水球,(組頭係劉新發、郭建材、郭文),(參與球員有郭建成、古勝吉、曾貴章、王光、陳慶國、李聰富)
同上 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
球 員 廖敏雄 (1)85年5月初受李茂發(組頭)之指示,在高雄市之德棒球場, 時報鷹與兄弟象,比賽時打放水球,此次放水未果
(2)85年5月4日在屏東比賽,時報鷹與兄弟象比賽時報鷹放水成功
(3)85年5月25日上午,在臺南市與三商虎比賽時,讓1分得逞(即不得贏1分)(球員為卓琨原、郭建成、李聰富、廖敏雄、黃裕登、陳慶國、曾貴章、古勝吉)
(4)85年5月30日,興農牛,放水球,輸1分,1比2
(5)85年6月6日,三商虎,7比5( 讓分球)
(6)85年6月7日,三商虎,放水球,1比12
(7)85年6月9日,三商虎,放水球,4比6
(8)85年7月21日,統一獅,放水球,6比11
(9)85年7月27日,兄弟象,放水球,0比5
(10)85年9月10日,三商虎,放心球,3比11
(11)85年9月27日,興農牛,放水球,9比12
(12)85年10月11日,三商虎,放水球,3比8
(13)85年10月17日,統一獅,放水球,2比10
(14)85年10月20日,統一獅,放水球,1比3 同上 同上
球 員 曾貴章 (1)85年5月初受李茂發(組頭)之指示,在高雄市之德棒球場, 時報鷹與兄弟象,比賽時打放水球,此次放水未果
(2)85年5月4日在屏東比賽,時報鷹與兄弟象比賽時報鷹放水成功
(3)85年5月25日上午,在臺南市與三商虎比賽時,讓1分得逞(即不得贏1分)(球員為卓琨原、郭建成、李聰富、廖敏雄、黃裕登、陳慶國、曾貴章、古勝吉)
(4)85年5月30日,興農牛,放水球,輸1分,1比2
(5)85年6月6日,三商虎,7比5( 讓分球)
(6)85年6月7日,三商虎,放水球,1比12
(7)85年6月9日,三商虎,放水球,4比6
(8)85年7月21日,統一獅,放水球,6比11
(9)85年7月27日,兄弟象,放水球,0比5
(10)85年9月10日,三商虎,放心球,3比11
(11)85年9月27日,興農牛,放水球,9比12
(12)85年10月11日,三商虎,放水球,3比8
(13)85年10月17日,統一獅,放水球,2比10
(15) (14)85年10月20日,統一獅,放水球,1比3
(16)85年5月14日在高雄市與味全龍比賽時,打放水球,(組頭係劉新發、郭建材、郭文),(參與球員有郭建成、古勝吉、曾貴章、王光、陳慶國、李聰富)
同上 同上
球 員 李聰富 (1)85年5月初受李茂發(組頭)之指示,在高雄市之德棒球場, 時報鷹與兄弟象,比賽時打放水球,此次放水未果
(2)85年5月4日在屏東比賽,時報鷹與兄弟象比賽時報鷹放水成功
(3)85年5月25日上午,在臺南市與三商虎比賽時,讓1分得逞(即不得贏1分)(球員為卓琨原、郭建成、李聰富、廖敏雄、黃裕登、陳慶國、曾貴章、古勝吉)
(4)85年5月30日,興農牛,放水球,輸1分,1比2
(5)85年6月6日,三商虎,7比5( 讓分球)
(6)85年6月7日,三商虎,放水球,1比12
(7)85年6月9日,三商虎,放水球,4比6
(8)85年7月21日,統一獅,放水球,6比11
(9)85年7月27日,兄弟象,放水球,0比5
(10)85年9月10日,三商虎,放心球,3比11
(11)85年9月27日,興農牛,放水球,9比12
(12)85年10月11日,三商虎,放水球,3比8
(13)85年10月17日,統一獅,放水球,2比10
(14)85年10月20日,統一獅,放水球,1比3
(15)85年5月14日在高雄市與味全龍比賽時,打放水球,(組頭係劉新發、郭建材、郭文),(參與球員有郭建成、古勝吉、曾貴章、王光、陳慶國、李聰富)
同上 同上
球 員 陳執信 85年7月21日、27日
85年9月10日、27日、10月17日、10月20日打放水球(合計6次)
同上 同上
球 員 褚志遠 參與打1次放水球 同上 有期徒刑7月
球 員 謝奇勳 參與打放水球數次 同上 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
球 員 邱啟成 參與打放水球2次 同上 同上
球 員 黃俊傑 參與打放水球1次 同上 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
球 員 吳俊賢 參與打放水球1次 同 上 同上
統一獅涉案人員一覽表(3人)
職 務 姓 名 犯 罪 手 法 罪 名 刑 度
球 員 江泰權 (蕭登獅部分):蕭登獅經崇文國小校長介紹認識江泰權,要江泰權配合打放水球,蕭並贈100萬元給統一獅郭尚豪,蕭經江泰權認識鄭百勝,鄭百勝再通知郭尚豪
85年8月28日在,屏東,放水球(代價投手50萬元,球員40萬元),郭尚豪擔任先發投手,以餵好球或投4壞球方式放水,因教練發現投手屢失分,換下投手,終場以12比7勝興農牛,而未得逞
。(參與球員江泰權、鄭百勝、郭尚豪) 詐欺未遂(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 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
La New 熊林光宏事件概要
職 務 姓 名 犯 罪 手 法 起訴罪名 備註
投手教練 林光宏 95年10月23日晚上,在臺北縣新店市中信飯店內向投手蔡英豪要求投放水球,為蔡英豪所拒 刑法第342條第2項、第1項之背信未遂罪嫌 審理中
La New 熊林光宏事件經過一覽表
次第 時間 姓 名 內 容 結 果
1 95年5月間 林光宏、郭慶章、魏士原 郭慶章介紹林光宏、魏士原2人認識
2 95年7月間 譚武傑、蔡森鴻、魏士原 蔡森鴻介紹譚武傑認識魏士原,並商討打假球之事 未果
3 95年7月間 譚武傑、于英傑、伍運福、田震宇 商討打假球之事 同意
4 95年8月上
旬 譚武傑、于英傑、伍運福、田震宇、魏士原、蔡森鴻 商討打假球,魏士原及蔡森鴻詐騙譚武傑、于英傑、伍運福、田震宇可以打假球
5 95年8月間 田震宇 簽發華泰商業銀行光復分行,面額新台幣300萬元支票給魏士原 魏士原提示該支票
6 95年8月
起,至同年9
月止 蔡森鴻、魏士原 蔡森鴻向魏土原稱認識職棒球員,可以收買打假球,要求魏士原將田震宇之300萬元及其自己之款項交予蔡森鴻,用以打假球之資金,共詐騙460萬元至480萬元 魏士原受騙並交予蔡森鴻460萬元至480萬元之款項
7 95年8月下
旬起,至同
年9月初 田震宇 下注輸了很多錢
8 95年9月間 魏士原、田震宇 田震宇發現被騙 魏士原3資退款10萬元、2萬元、及50萬元之支票給田震宇
9 95年10月2
0日 田震宇、林光宏 田震宇誤以為林光宏參與魏士原、蔡森鴻之詐騙行為
強押林光宏至高雄縣鳳山市崗山北街5巷1號御宿汽車旅館要林光宏為其安排打假球事宜,並予以錄音,及脅迫林光宏在臺北市 第九信用合作社雙連分社3張支票背書 林光宏在支票上背書並被錄音
10 95年10月23
日深夜 林光宏、蔡英豪 林光宏在臺北縣新店市中信飯店內,要蔡英豪配合打放水球 蔡英豪拒絕
謝 謝 指 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陳忠榮
電話:0422232311轉5317
瘋狂呆呆 wrote:
有人砲我說 我拿不出...(恕刪)
4、球員能配合球團積極發覺可疑跡象,並告知球團或警察單位,以速查偵辦。也就是球員在球場上如發現有暗號(如施放煙火),應即告知球團,並通知在現場之警察人員,或即以電話聯絡本署專責承辦檢察官,本署專責承辦檢察官即會做明快妥適之處理。
我是不曉得所謂的明快妥適處理是多明快 多妥適
但今天新聞 檢方調查的應該是''例行賽''的部分(季後賽不知道是調查完了還是沒碰到)
過了第二天 相信如果有新的發現 會繼續下去...
太多太多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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