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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曹經紀人:喝花酒的定義是什麼? 有小姐作陪違法嗎?

FLY224 wrote:
這句話讓我想到了前陣子在公園裸奔的草X剛
裸奔犯罪了嗎??????????


裸奔應該是犯法的...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以上....

混血法務長^^ wrote:
道德有瑕疵,但沒有違法
政府應該法辦洩密的檢調,查不出證據就放涉及當事人私德的消息
形成未審先判、輿論公審
就算後來小曹不起訴或無罪,已經無法在社會生存...(恕刪)


你所謂的道德有瑕疵是指小曹跟組頭吃四次飯嗎?

社會秩序維護法又不是刑法
難道闖紅燈違反交通規則也算有前科嗎?
今天小曹只是有證據違反聯盟內規和合約
但是沒證據說他違法刑法構成詐欺取財罪
他目前還是無罪的

混血法務長^^ wrote:
社會秩序維護法又不是刑法
難道闖紅燈違反交通規則也算有前科嗎?
今天小曹只是有證據違反聯盟內規和合約
但是沒證據說他違法刑法構成詐欺取財罪
他目前還是無罪的


請問
現在有人說小曹犯罪嗎?
混血法務長^^ wrote:
社會秩序維護法又不是...(恕刪)

有沒有前科和犯不犯法是兩碼子事!

照你的理論---扁維拉也是無罪的
為什麼他只能住土城大飯店?
我大膽的推測
他之所以答應回國打球 可能已經接觸答應組頭
有豐厚的利潤才肯回國 不然在國外雖然表現不好 但還有點希望
他的聲明很強硬喔 他說既使以後不打球也ok 真是沒悔意
Lazy1015 wrote:
他一時緊張 口吃說了兩次 XX路 XX路...(恕刪)


什麼路我不管
我只知道一定不是"藍藍路~~藍藍路~~"

發現這些球員的經紀人 律師 一個比一個還要來的猛
有多的錢去喝花酒 就表示錢夠用 薪水不差阿
那就維持現狀吧
菜鳥一名 希望各位前輩多多指教
滿水位 wrote:
球員愛上酒店把妹打砲...(恕刪)


一碼歸一碼啦
性是性,性招待是性招待
管人家有沒有帶出場有沒有搞3p
還加這句
"事實到底是如何有請檢調傳喚"妮妮"小喵"出來說明
大家說好不好阿"
聽起來還真酸,酸到他心裡了
goodversion wrote:
看了這種聲明真叫人吐...(恕刪)


+1

原來在台灣, 公眾人物都沒有所謂的"社會責任"(筆記)
這不是什麼大帽子的問題
事實就是身為公眾人物, 會享有一般人沒有的特權, 連帶的就是有這種包袱和社會義務

CITY HUNTER wrote:
本來小曹還有1%的機會再站起來

我想小曹當時應該就"站起來"了吧
他現在能做的, 大概就像Kobe一樣, 閉嘴然後找機會繼續打下去而已
現在在風頭上, 只有多說多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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