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Y224 wrote:
這句話讓我想到了前陣子在公園裸奔的草X剛
裸奔犯罪了嗎??????????
裸奔應該是犯法的...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以上....
混血法務長^^ wrote:
社會秩序維護法又不是刑法
難道闖紅燈違反交通規則也算有前科嗎?
今天小曹只是有證據違反聯盟內規和合約
但是沒證據說他違法刑法構成詐欺取財罪
他目前還是無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