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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致遠的起訴反應了目前司法起訴制度及職棒開除球員最大的問題~~~~

我國對於測謊結果是否可當作證據
判例不一,有的法官認為可以當作證據,有的法官認為不行
當有其他證據時,測謊結果一般是當成加強法官心證用的
當沒有其他證據時,測謊結果通常法官不會當作唯一的證據
也就不會有加強法官心證的效果
本案若只有莊宏亮一人咬陳致遠,即使再加上測謊,的確陳致遠極有可能被判無罪
但本案是另有余則彬承認目睹莊宏亮交錢給陳致遠
陳懷山亦證實莊宏亮有交錢給陳致遠
甚至交錢的細節(500元鈔票一捆)亦能交代清楚
除非陳懷山和余則彬、莊宏亮等人在法院審理時翻供
否則法官的心證很難認定這三人的證詞無效
會翻供嗎?
抱歉,他們具結了,除非頭殼壞掉要去背偽證罪的刑責。
其實樓主也沒說錯。收錢放水一定要終身禁賽。但若是被槍指著頭才放水,那應該要判輕一點,禁賽1,2年就算了。

但現在問題是球團根本不鳥你這麼多。
你殺人,我就判你死刑。你去強姦別人,我還是要判你死刑。

「反正都是死刑,那我乾脆多強姦幾個人,順便殺人滅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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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波情形不太一樣,這次都是收錢放水。被威脅放水的「似乎」沒有。(我不敢說一定)
打的好長阿....
如果連弟弟都跳出來說哥哥接受性招待了...
可信度不知道有多高啊!!
布雷爾 wrote:
就跟辛普森殺妻案一樣 ,證據有問題 ,就算全民都知道是你做的 ,也不能有罪~~是說台灣法律沒這麼嚴謹就是了

你拿辛普森來說嘴就錯了。辛普森那案子根本什麼證據都拿不出來。換到台灣一樣會判無罪。

兇器從頭到尾都沒找到/沒指紋/沒DNA/沒監視錄影帶/沒目擊證人

「唯一」的證據是在辛普森家裏找到他老婆的血,量不大,就是2,3滴而已。但是他老婆又不是死在辛普森家裏。事後法庭上雙方針對那幾滴血吵翻天,律師找到很多切入的點,大肆懷疑那幾滴血有問題。最後12名陪審團一致裁定無罪。

我覺得那檢察官心臟很大,拿自己的前途開玩笑。
Bill Wu wrote:
我國對於測謊結果是否...(恕刪)

補充一下....不是測謊能否當證據這樣的事情,大家都不太清楚,實務上測謊是做為反證的方式,例如被告抗辯案發時並不在場,而這個抗辯在測謊上的評價為不可靠....則法官可以根據測謊結果來選擇是否採認被告的抗辦....與大家所認為的證據完全不同......

bigsan wrote:
最重要的是要了解球員為何甘冒風險去做任何人都不會去做的事呢???

我要強調僅止於此,各位好好想想吧~~~~~


為何甘冒風險去做任何人都不會去做的事呢???

為了錢啊

貪心啊!!

陳50薪水那麼高, 還要貪啊

貪財啊 貪心啊

bigsan wrote:
這就是問題點了!!!!

一個三不五時玩女人和雨刷見面的人

竟然可以不起訴???


球員不是公務人員,他喜歡交什麼朋友喜歡幾P都是他的自由。

看這次,有拿錢有給錢的都出事,沒拿錢拿其他的東西的都沒事,因為沒有辦法構成對價關係。
起訴是講證據的,不服可上訴。

起訴書上面寫的清清楚楚,你一定沒有去看
450D+10-22+17-55+18-55+55-250+430EXII
若單獨對陳致遠收錢放水的測謊沒通過,就認定陳說謊也許不夠有說服力,但是檢方應該不會只對陳致遠做測謊,應該還有把同一事件對組頭或白手套或其它知情球員做測謊,若是其他人的測謊都通過,相對就證明大家說陳有拿錢放水的供詞屬實,那就對陳致遠真的很不利了。
台灣的司法制度,尤其是檢調,給人觀感不佳,執行上也很多專業上的瑕疵
這是不管一般民眾或法律學者、從業人員都很大比例人同意的。

不過....要批一個事情專業層面,也麻煩你拿一些專業點的論點....
當然,任何人對於公共政策、公領域任何事都能表達意見,也不需要專業才能批評討論,但是接入點跟角度是不同的

PS. 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話倒底錯在哪裡,說真的,還是搞清楚會好一點..............不懂回去問老師,老師絕對會
批一頓這句話的亂象
真的是很常識的東西.......

講的白話讓當事人懂,跟你的專業、謹慎,那是兩回事,這是見山又是山的境界問題,可不是還在山是不是山,
或者你有沒辦法山不是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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