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man_lin wrote:
小弟是不太在意誰喝誰...(恕刪)
1. 商業登記法
(1)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其行為人各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拒不停業者,得按月連續處罰。(第三十二條規定)。
(2) 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不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得按月連續處罰。(第三十三條規定)。
只要有合法申請登記...那些酒店應該都可以合法經營...
超出登記之的的項目...也不過罰錢而己
嚴重點..真的被停業處份...換個人頭又是一條好漢...
重點是..你會問酒店的人..他們有在營業s 嗎...
(應該不會有這麼天才的問題 也不會有人回答你吧)
所以只要推的一乾二淨 說是小姐私下行為....
應召站可用刑法231去罰....
問題是酒店..營業項目又不是應召站..
小姐被抓 了不起用社會秩序法 罰罰錢而己...
我深深覺得...整個都是個共犯結構啊~~
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
清心 50嵐...跟 森林北路的酒店...只差別在..有沒有陪侍而己
有陪侍 不犯法 有陪侍又營業s才犯法
問題是 你抓的到嗎? 抓到的cp值高嗎?
cp值不高..你說萬一你是條子 你會抓還是收規費?
以上法律依據若有錯誤 還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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