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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致遠的起訴反應了目前司法起訴制度及職棒開除球員最大的問題~~~~

若是檢查官沒有另外新的證具的話,我個人可以保證,陳致遠絕對不會被判刑陳致遠這案子,

就算一審被判有罪,
上訴到最後,我敢100%肯定的是

除非他自己認罪,或他最親密的人出賣他,又或者檢查官可以查出對價關係的直接證物來

不然,陳致遠是不會被判有罪的~~~~~~


好喇叭的兩段話 自己打自己嘴巴嗎
bigsan wrote:
國賠僅是一個通稱另外...(恕刪)

追訴權請回學校問教授
那是怕檢察官不追查犯罪 = =
不起訴犯罪以致過了時效

一般人民那有追訴權
通稱咧
有些東西通稱根本是錯的
因為是不一樣的東西
又不是檢察体系
也和人在喴一樣的東西

又不是公共危險罪
可把刑法185條去概括

真囧~~~~~~


syntech wrote:
應該是擦嘴的功力比較...(恕刪)


這就是問題點了!!!!

一個三不五時玩女人和雨刷見面的人

竟然可以不起訴???

而其他的球員呢????

真的所有人都是自願收錢打假球嗎????

為何檢查官不幫他們說話,只會亂放話!!!

為何球團沒有事前就處理,事後也不查清楚就立即開除!!!!

這公平嗎????

有太多球員在例行賽及季後賽感動了多少人!!!!

那是假出來的嗎????

手指破了皮用快乾封住繼續投,那是要打假球嗎?!!!!!

為何這麼努力的球員,沒有人想去問他為何會去收錢打假球!!!??

真的自甘墮落?為了幾萬元自毀前途?!!!!

若是像張誌X一樣,幾百萬或許還有人會這樣做!!!

但有多少球員拿到的僅只區區的不到十萬???

為了這些錢放棄了球迷???放棄了前途?!!!

白痴也不會這樣做吧!!!!

但偉大批評者如各位,有想過嗎???

不是每個人都是像小曹和陳XX及張XX一樣

收了一堆錢,還是真的有人是被脅迫不得不去做的!!!!!!

如此的人得到的結果竟然是被球團開除及球迷的不諒解!!!!

這公平嗎????有正義嗎????

國球勢必要救,但也請救救沒有能力自保的球員好嗎!!!!!!
來打落水狗一下,現在可能要在花蓮或是台東才有可能找的到黑金戰戰士,因為他可能在找地要建民宿了…
沒有自保能力的球員??
打炮時怎不在那邊哭
就算沒放水好了



球團本來就可以以損及公司形象終止合約
不然叫陳致遠連球團也告吧


不然老虎5隻的廣告也不會暫停了


!~~~~~~~~~~~~~~~~~~~~~~~~~~~~~~~~
但有多少球員拿到的僅只區區的不到十萬???

為了這些錢放棄了球迷???放棄了前途?!!!

白痴也不會這樣做吧!!!!

但偉大批評者如各位,有想過嗎???


嗯就和你說一般球員
認罪的到目前就都小咖的
那他們是不是白痴???

因為他們當初在做時
就覺得因該不會被捉
加上一場就算只有數萬元
也是他們一二個月薪水




bigsan wrote:
(歡迎轉貼此文,但請註明出處及原po文者,謝謝)

(以下文章絕非在徧坦陳致遠,我甚至認為他可能是有做了對不起球員的事,我要強調的是檢查官、球團及球員間的問題點!!)

報紙寫了一篇我個人認為很不可思議的事


我猜您沒看過起訴書吧。

板檢的官網上有,2月10日新聞稿下的書類
建議您看完後再來討論,用報紙資訊加上您的認知,
您薄弱的基礎不足以說服人。

針對測謊部份,
起訴書上所說:
關於法務部調查局99年2月1日調 科參字第09900046830號測謊報告書

陳致遠稱:
1.未在比賽中成功打放水球;
2.未拿到莊侑霖交付打放水球對價
3.不知陳懷山配合打放水
4.未經黃品文下注放水球比賽之簽賭

上述問題經測試呈情緒波動之反應,研判有說
謊。(第1及第2個問題說謊百分率為百分之百
,第3個問題說謊百分率為百分之九十九,第
4個問題說謊百分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您開版後續的文章,就不一一討論了。

其實懂法律的人都知道一件事,那就是檢查官起訴的很勉強懂法律的人??請問道兄在哪執業???
因為我太了解法官的判刑依據是什麼哇....失敬,再請教庭上在何處蒞庭指教????
起訴狀代表全部???起訴狀一本主義在台灣還只是個屁而已.......後面補充上來的東西才是讓被告痞痞挫的關鍵.....
0分!
檢「察」官,不是檢「查」官
「證據」,不是「證具」
咬陳致遠的,不是一、二人
而是莊宏亮、余則彬和陳懷山
其中陳懷山還可以清楚的說明陳致遠收的是500元一捆的鈔票
莊宏亮和余則彬當時是收押禁見中,三人要如何串供陷害陳致遠?
間接證據又如何?三人的證詞經具結後即為證據,否則具結好玩的嗎?
具結的證詞是要負法律責任的,一旦證實具結之證詞虛偽不實,
即有偽證罪(一年到七年有期徒刑)的適用,這三個是腦袋壞掉了嗎?
要擔負比詐欺還重的罪,加上無法串供的情形下去陷害陳致遠?
輔以調查局測謊結果,各位看倌如果是法官,你要判陳致遠無罪的理由說服的了社會大眾嗎?
寫得很多,分了兩次才看完…

很抱歉,我還是不認同您的看法;

不管有沒有罪,我覺得測謊沒過是很大的致命傷,

這是誠信的問題,我可以接受他沒有罪,但是不會相信他沒有做,

而且,他一直在為自己是清白無罪解釋,但是卻對假球支字未提,

事實只有一個,法律上沒罪是因為法律前需保障人人平等,所以沒有足夠的證據是不能定罪的,

但是良知只有一個,他對得起自己嗎?對得起吶喊的球迷嗎?


球迷只是盲目,但是並不是無知;

盲目的是涉賭的球員,因為他們無良!!
遺憾的事常常發生… 只是大小不一; 感受不同罷了!
Bill Wu wrote:
輔以調查局測謊結果...(恕刪)


俺沒擁護誰的意思 ,不過有沒那位神人知道 ,我國或其他國家對測謊這項證據的效力有什麼樣的規範? 是百分百採信測謊結果? 或只能供參考?

基本上他如果拿現金沒被搜出來 ,不像土城那位匯款被抓包 ,又沒明確事證說他那幾場打假球 ,就法律面的確很難被判刑 .

就跟辛普森殺妻案一樣 ,證據有問題 ,就算全民都知道是你做的 ,也不能有罪~~是說台灣法律沒這麼嚴謹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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