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bear wrote:
所以謝和曹沒直接拿錢...(恕刪)
你說的沒錯,在主觀上曹跟張應該都是一樣的。
但是就法律上來說,不能因為讓你請吃飯、喝酒、甚至嫖妓,就叫收錢放水,曹的2個客觀條件:1是收錢(或其他有價物品)2是假球,這2個都無法證明,也沒其他人可證明他有,所以就沒被告。
以上是我猜的!
不過現在有沒有被告,對他們來說已經不重要了吧!他們假如還想在場上打球,對曹來說只有MLB的PS2或PS3了吧!
bgbear wrote:
坦白講我也看不太懂
以我的理解來講, 是否被起訴應該要以有打放水球有無作為標準
三個人同樣是接受了招待
謝和曹是接受了招待, 不過是因為當天無法打放水球而取消
張則是答應了要打放水球卻臨陣退縮
如果是這樣 , 那三個人都是沒有打放水球(?)
那為什麼張被起訴而謝和曹卻沒有
我也看不太懂
可不可以請有法律背景的大大解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