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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dwood6465網友
飭回的意義有幾種:
一、無犯罪嫌疑:
本案檢察官既然已經有監聽,而且以被告身分傳喚球員到場,所以無犯罪嫌疑
的機率不高。
二、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之原因:
要發動強制處分(包括羈押、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的前提要件為具有羈押
原因。所謂羈押原因就是: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二)串證或有串證之虞。
(三)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本案這些被飭回的球員如果是犯罪嫌疑重大而被飭回,所代表的意義只不過是
不具備上開羈押原因而已。
☆最重要的來了:
如果球員在檢察官訊問時,看過監聽譯文後,坦承犯罪,您說這犯罪嫌疑重
不重大?當然是重大。而且,如果是已經坦承,您說有沒有羈押原因?當然
沒有,如果沒有的話,檢察官當然只能飭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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